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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资讯、咨询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资讯、咨询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资讯、咨询产品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向客户提供基于公开信息的资讯信息和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的咨询产品,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资

2、讯、咨询相关产品,适用本办法,本公司相关业务制度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组织架构第四条 财富管理中心统筹公司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具体落实财富管理中心生产的投资资讯、咨询产品分类评级和适当性管理工作。第五条 衍生产品部、互联网金融部、信用业务总部、各分支机构等其他生产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部门,应参照本制度执行,落实相关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营业部具体执行投资资讯、咨询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投资资讯、咨询产品适当性工作。第三章 资讯服务、投资咨询产品适当性要求第七条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投资

3、资讯、咨询产品时,应根据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了解投资者的信息、投资者分类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第八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提供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第九条 公司各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生产部门,必须在产品中明确提示产品的风险等级。第十条 投资者的分类标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C2、C3、C4和C5。第十一条 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分

4、类定级标准投资资讯、咨询产品分为R1、R2、R3、R4、R5五个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标准为:R1:包括但不限于财富管理、宏观市场策略(年、月、周、日)及低风险组合或策略产品,基于低风险组合、配置或策略产品的智能投顾,交易所股票期权资讯(相关数据汇总、统计,不涉及投资建议),宏观类报告及报告标的涉及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的;R2:包括但不限于中低风险类组合或策略产品,基于中低风险组合、配置或策略产品的智能投顾,报告标的涉及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及相关服务的;R3: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股票点评及中风险组合或策略产品,基于中风险组合、配置

5、或策略产品的智能投顾,报告标的涉及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护性认沽开仓业务及相关服务的;R4:包括但不限于中高风险组合或策略产品,基于中高风险组合、配置或策略产品的智能投顾报告标的涉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入方)、风险警示股票、AA-级别信用债、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个股期权买入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证金卖出开仓业务、权证、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的;R5:包括但不限于高风险组合或策略产品(基金定制产品),基于高风险组合、配置或策略产品的智能

6、投顾,光衍期权策略组合,报告标的涉及复杂的结构化产品、AA-以下级别信用债、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业务的。第十二条 客户及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匹配原则专业投资者适用全部风险等级的投资咨询产品。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咨询风险等级匹配遵循“向下兼容原则”,具体匹配标准如下:。 C5客户可以购买或接受R5、R4、R3、R2、R1五个风险等级的产品;C4客户可以购买或接受R4、R3、R2、R1四个风险等级的产品;C3客户可以购买或接受R3、R2、R1三个风险等级的产品;C2客户可以购买或接受R2、R1两个风险等级的产品;C1户只能购买或接受R1等级的产品。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互联网平台向客户发送的

7、投资资讯、咨询产品须与客户的风险评价等级相匹配,并遵循风险向下兼容的原则;面向非特定客户发布的资讯咨询产品,应确保为最低风险等级。定期做好投资者风险等级更新,及时对已不符合匹配原则的投资者停止发送。第十四条 各业务部、分支机构应保证投资者具备随时取消接收产品的权利和通畅的申请渠道。第十五条 投资顾问咨询产品类(一)投资顾问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风险偏好相适应的投资顾问产品,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二)投资顾问发布咨询产品,须经审核通过。(三)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8、投资顾问也可以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四)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五)投顾产品涉及收费的,应与客户签署相关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期限及相关风险揭示。第十六条 客户回访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客户回访按照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由客服中心和分公司、营业部按照分工具体实施,并将回访与处理结果记录留痕。第四章 附 则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财富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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