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中心 业务审核科操作规定 一、概述 1. 本操作规定按商业汇票的属性分为纸质商业汇票与电子商业汇票两大类。 2. 本操作规定的票据审核业务涵盖了行外转贴现、行内转贴现与审验分支行送审票据。 3. 本操作规定遵循审核与交易分离、审核与清算分离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 1.票据审核岗位:业务审核初审岗与业务审核复审岗。 2.系统操作岗位:系统提交员与系统复核员。 三、业务操作 纸质商业汇票 (一) 行外转贴现买入与买入返售 1. 业务审核初审岗 (1)在XX系统中打印客户经理已导入的票据清单,业务审核科初审人员与复审人员以唱票的形式逐笔核对票据实物和票据清单
2、是否一致,核对要素如下:票据种类、编号、金额、出票日、票面到期日、出票人全称、付款行名称与付款行行号。 (2)审核票据,具体要求如下: a) 汇票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票式印制的真实汇票;防伪标记完全符合印制要求; b) 汇票必须在有效期内,出票日期、金额、出票人、收款人、到期日等必须记载事项齐全、规范,且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必须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c) 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出票日、到期日按公历日期以规范的中文填写; d) 汇票已经承兑且尚未到期,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签章必须齐全、清晰,符合票据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签章应为经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及其授
3、权经办人私章; e) 背书必须连续,被背书人须以文字书写,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f) 其他有下列情形的汇票不得办理票据转贴现: ①出票人(或后手)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或其他禁止转让背书的字样; ②出票人(或后手)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的; ③背书时附条件、不全额转让、分别背书转让给二人以上或贴现申请人的前手记载过“委托收款”的; ④超过付款提示期的; ⑤贴现申请人与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同一人; ⑥明知恶意取得或明知有抗辩事由的; ⑦有伪造、变造事项的; ⑧汇票已经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 (3)审票完毕,在“业务审核科审票单”的“票据初审”处签字
4、确认;根据审验的实际情况在XX系统中修改已导入的票据明细要素并操作系统提交。 (4)打印由XX系统生成的合同、清单,制作用印单,核对交易对手提供的贴现凭证信息与系统一致后加盖本人私章,将上述四项与审票单交给业务审核复审岗进行复核。 (5)待双方合同盖章签订后,将贴现凭证送交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资金清算;若外出办理票据业务,可以传真贴现凭证,并出具加盖部门公章的情况说明交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资金清算,待收到原件后再将情况说明调回。 (6)将贴现凭证回单和一份合同正本与客户客户办理交接,另一份留存;若需邮寄,应在XX上写明合同编号及邮寄明细(类别与份数等),寄件回单联专夹保管。 2. 业务审核复审
5、岗 (1)如业务审核科初审人员对系统中的票据清单做过修改,则复审人员须在XX系统中打印初审已提交的票据清单,核对修改内容与票据实物是否一致;如若交易对手已携带加盖骑缝章的合同清单且初审员未修改系统中的票据明细,则核对合同清单与票据实物是否一致。 (2)对于转贴现买入票据,审核科复审人员需复审票据,具体要求同初审,复审无误后在“业务审核科审票单”的“票据复审”处签字确认;对于买入返售的票据,审核科复审人员只需审核跟单资料,对票据实物不进行复审。 (3)跟单资料审核 a)审查跟单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①商业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②贴现凭证复印件; ③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b)
6、按票据清单顺序排列与编号; c)在“业务审核科审票单”的“资料审查”处签字确认。 (4)复核合同、清单与贴现凭证,无误后在贴现凭证上加盖私章,同时复核系统中的合同信息与票据明细信息,若信息有误退回申请至业务审核初审岗岗,无误则在系统提交审批,并将合同、贴现凭证和用印单送交审批人审批。 (6)待审批人审批结束,将审批单与合同、贴现凭证、用印单一并交给市场营销科。 (二) 行外转贴现卖出(再贴现)与卖出回购 1.系统提交员 (1)在XX系统中打印由客户经理已挑选的拟卖票据的借票清单,加盖部门公章后交由业务处理中心出库;出库结束后双人会同取回票据(详见“票据中心与业务处理中心实物交接的操
7、作规定”)。 (2)根据借票清单所列的票据要素,挑选及复印跟单资料(票据正反面、查询查复书与贴现凭证),并按清单顺序依次排序和加盖部门公章;若交易对手同意采用加盖部门公章的“跟单资料代保管协议”,则无需准备资料。 (3)全程监控交易对手的审票操作;对审验通过的实际成交票据明细在XX系统中先根据交易对手所在地确定票据的“同城/异地”区域属性(如客户经理因交易需求改变票据的区域属性,需其在审批单上签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系统提交; 若不符合交易对手要求的票据连同跟单资料一起收回,并在XX系统生成还票清单,打印后双人会同至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还票交接。 (4)打印由XX系统生成的合同、清单,制作
8、用印单,填写已加盖我行授权印章的贴现凭证;再将这四项交给系统复核员进行复核。 (5)待双方合同盖章签订后,将一份加盖我部门公章的票据清单送交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资金清算。 (6)将贴现凭证回单和一份合同正本与客户客户办理交接,另一份留存;若需邮寄,应在XX上写明合同编号及邮寄明细(类别与份数等),寄件回单联专夹保管;待收到贴现凭证的回单后及时送交业务处理中心。 2.系统复核员 (1)复核合同、清单与贴现凭证,同时复核系统中的合同信息与票据明细信息,若信息有误退回申请至系统提交员岗位,无误则在系统提交审批,并将合同、贴现凭证和用印单送交审批人审批。 (2)待审批人审批结束打印XX的系统审批
9、单,将审批单与合同、贴现凭证、用印单一并交给市场营销科。 (三) 行内转贴现买入 1. 业务审核初审岗 (1)在XX系统中引入分支行已生成的协议及打印“商业汇票行内转贴现清单”3份,业务审核科初审人员与复审人员以唱票的形式逐笔核对票据实物和票据清单是否一致,核对要素如下:票据种类、编号、金额、出票日、票面到期日、出票人全称、付款行名称与付款行行号。 (2)审核票据(具体要求参见本细则中“行外转贴现买入”的票据初审员)。 (3)审核加盖分支行公章和授权人私章的贴现凭证与申请书;审核申请书的成交笔数、票面金额、利息及实付金额,并签字确认。 (4)审核无误后在XX系统中进行提交(提交前对
10、系统中票据明细的“同城/异地” 必需根据付款行所在地来确定其区域属性); 若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连同跟单资料还给分支行,并在XX系统进行退回操作(在申请书上做好记录)。 (5)填写贴现凭证及加盖本人私章、制作用印单,交复审岗复核。 2. 业务审核 (1)复审票据(具体要求同初审),复审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2)跟单资料审核 a)审查跟单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①商业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②贴现凭证复印件; ③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b)按票据清单顺序排列与编号; c)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3)复核申请书、清单与贴现凭证,无误后在贴现凭证上加盖私章,同
11、时复核系统中的合同信息与票据明细信息,若信息有误退回申请至业务审核初审岗岗,无误则在系统提交审批,并将申请书、贴现凭证和用印单送交审批人审批(若交易利率为公布的行内转贴现利率则无需审批人审批)。 (4)一式三份的申请书(含“商业汇票行内转贴现清单”)加盖部门公章后,将一份申请书原件及贴现凭证送交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资金清算,一份交给分支行,另一份留存。 (四)审验分支行送审票据 1.业务审核初审岗与业务审核复审岗双人审票(具体要求参见本细则中“行外转贴现买入与逆回购”的票据初审员),审验无误后在验证报告单上各自签字确认,并加盖“商业汇票审核专用章”。 2.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上海农商银行纸
12、质银行承兑汇票送审操作规程》。 电子商业汇票 (一) 行外转贴现 系统复核员 (1)在XX系统中打印客户经理已提交票据协议的合同(如需)与清单各2份,制作用印单,核对交易对手提供的贴现凭证并加盖私章。(卖出时贴现凭证无须盖私章) (2)复核XX系统中的协议信息与票据明细,无误后与合同(含清单)、贴现凭证和用印单一同提交审批人审批。 (3)待审批人审批结束,将合同、贴现凭证、用印单一并交给市场营销科。 (4)待双方交易签订确认后,将贴现凭证(卖出时提供加盖我部门公章的票据清单)送交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资金清算;若贴现凭证无原件可以加盖部门公章的传真复印件替代,待收到原件后再送交业务处理
13、中心。 (5)按需求将贴现凭证回单或合同正本与客户办理交接;若需邮寄的应在XX上写明合同编号及邮寄明细(类别与份数等),寄件回单联专夹保管。(卖出业务,收到贴现凭证的回单后及时送交业务处理中心并办理交接) (二) 行内转贴现买入 系统复核员 (1)打印“电子商业汇票行内转贴现清单”3份,审核加盖分支行公章和授权人私章的贴现凭证与申请书;审核申请书的成交笔数、票面金额、利息及实付金额,并签字确认 (2);若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在系统进行退回操作(在申请书上做好记录并留存);无误则在系统提交审批,并填写贴现凭证及加盖本人私章,制作用印单,将申请书、贴现凭证和用印单送交审批人审批(若交易利率为公布的行内转贴现利率则无需审批人审批)。 (3)一式三份的申请书(含“电子商业汇票行内转贴现清单”)加盖部门公章后,将一份申请书原件及贴现凭证送交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资金清算,一份交给分支行,另一份留存;也可以传真复印件替代原件并加盖部门公章。 本规定根据各类业务流程的变化作相应修订,最终解释权归票据中心。 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