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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1、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接口程序及其相关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业务操作,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征信系统中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和日常业务操作包括: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个人信用信息

2、数据的采集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个人信用信息的错误修改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等。第四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信息,应取得当事人书面授权。上报逾期不良信息数据之前,应以电话、信函或者短信等形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省联社通过短信平台,在个人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的告知义务短信。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行个人征信各项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第六条 银行卡部负责贷记卡范围的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和指导,包括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异议处理报送等。第七条 各分支行行长是

3、本机构合法合规征信查询的第一责任人。各分支机构加强对本机构征信查询工作的规范性管理,落实抓好征信系统查询的合规性,严格本机构查询用户管理。第二章用户管理第八条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用户采取分级管理模式,由上至下逐层建立。第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接口程序系统用户。第十条 我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用户类型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其中:(一)管理员用户包括总行管理员用户、分支行管理员用户。 (二)普通用户为信息查询员。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各级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或设置“公共用户”。

4、各类用户严禁“出借”。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各级用户的职责与权限包括:(一)管理员用户1、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总行的普通用户和分支行的管理员用户,包括新建总行的普通用户和分支行的管理员用户、修改用户资料与设置权限、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总行管理员用户由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担任,由省联社管理员负责创建。2、分支行管理员用户:由总行管理员负责设立,负责所辖分支行范围内行使新建用户、查询用户、修改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管理功能。3、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二)普通用户 1、信息查询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

5、密码、查看本用户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信息查询员分为分支行和总行部室两类。2、分支行信息查询员由各分支行依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设置,分支行应对信息查询员的创建设立台账,注明分支行各信息查询员相关信息、权限,并由分支行负责人确认后,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提交总行管理员用户。3、总行相关部室信息查询员由总行相关部室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第十三条 用户调离征信岗位后,具有相应权限的各级管理员应立即停用该用户的所有权限。第十四条 各级用户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在第一次登陆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一个月更改一次登录密码。未

6、经授权,各级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由其创建并管理的用户密码。第十五条 总行管理员用户、各分支行管理员用户、各类信息查询员发生调整或总行信息查询员密码重置,各分支行或部室应将变更情况在当日报风险管理部,并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加盖机构公章后报送(含传真件)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收到备案表后的1个工作日内给予调整或重置。分支行信息查询员密码重置由各分支行管理员用户操作,也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并加盖本机构公章后存档。第十六条 一级分支行调整时,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上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机

7、构信息维护申请表(附件2),加盖总行公章后上报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个人征信系统。如发现用户被盗线索需及时上报总行。第十八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各级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须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方式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省农信联社及办事处备案。第三章 数据采集与报送第十九条 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即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 下列个人信息不得收集上报:(一)民族、家庭

8、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个人征信数据统一由省农信联社相关处室负责生成数据、上报报文、错误数据下载发放、组织修改错误数据、重新上报数据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个人征信数据上报方式为T+1形式。按日上报,遇节假日则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生成个人信用信息报文后,须经数据预校验和加压加密等程序,并于当日上午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校验或加载不成功的报文数据将在省联社个人征信报文系统(ht

9、tp:/154.233.15.60/)中提示,各分支行管理员须每日进入该系统查询和修改,并同步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照相关制度、流程进行修改;客户经理在维护信贷管理系统的客户信息时,必须准确录入,从源头上解决数据质量问题,确保不再产生错误。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报文错误数据及修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错误率高、修改不及时的分支行予以通报。第四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必须遵循“授权查询、合法使用、信息保密”的原则。不得超权限查询和使用;严禁向与业务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个人信用信息。第二十六条 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的范围:(一)向我行申请个人信贷业务,需要查询借款人及其配

10、偶信用信息的;(二)为我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需要查询保证人及其配偶信用信息的;(三)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四)因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需要,需要查询的借款人、保证人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 (五)向我行申请贷记卡业务,需要查询申请人信用信息;(六)向我行申请安装POS机的,需要查询商户负责人的信用信息。(七)其他需要查询的。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行及相关部室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征得被查询人的同意,取得被查询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附件3),并按照授权书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贷记卡参照丰收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办理);

11、不允许授权书上无日期或查询日期早于签署日期,或存在先查询后授权的现象。个人征信查询须如实登记,查询登记簿按照查询原因分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贷前调查)(附件4)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贷后检查)(附件5),并详细登记被查询人的名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其中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贷后检查)需要支行行长或副行长签字授权。台账可以是纸质或者电子版,但电子版台账必须按月打印归档,每年年终与纸质登记簿一同装订入档,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信息查询员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按实际情况选择“查询原因”。第二十九条 有关授权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拒贷客户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要保留,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同时需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贷前调查)的“备注栏”中注明“拒贷”字样。拒贷客户的相关资料须定期整理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第三十条 信用报告不得随意丢弃,无需归档的信用报告应归还借款人或者销毁。第三十一条 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业务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贷前信用风险判断和贷后风险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未经个人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个人信用信息,若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其个人征信信息的,需保留其书面的授权书(附件6)

13、并存档。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管理规定或向与信贷业务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个人信用信息,导致发生客户纠纷或监管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造成法律后果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分支行对贷后风险管理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遵守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一)内部授权采取按年集中授权方式。分支行行长签署同意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授权书(具体格式见附件7)。如遇特殊情况,须单户或单笔申请的,客户经理须向分支行行长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被查询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合同号、查询目的、查询人姓名等信息项,经分支行行长或分管副行长签字授权后才能查询。(二

14、)查询申请和年度集中授权书应专夹、专人保管,并按月装订,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行及相关部室人员须通过省农信联社信贷管理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遇信贷管理系统无法查询等特殊情况,可在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联综合前置系统查询。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三十五条 具体操作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信异议处理操作规程关于“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客户准入第三十六条 根据省联社规定,按照征信报告中不良记录情况,将客户分为禁入、关注和正常三类(贷记卡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一)禁入类客户是指个人信用报告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呆账信息汇总”

15、、“资产处置信息汇总”、“保证人代偿信息汇总”、逾期(透支)信息汇总中 “贷款逾期”等存在不良信息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列入禁入类客户:1、“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中的“呆账信息汇总”笔数大于等于1 ,且余额大于零元的。 2、“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 ”中的“资产处置信息汇总”笔数大于等于 1,且余额大于零元的。 3、“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 中的“保证人代偿信息汇总”笔数大于等于1,且余额大于零元的。 4、“逾期(透支)信息汇总”中“贷款逾期”的“笔数”大于等于5的。 5、“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中的“贷记卡逾期” 的贷记卡逾期月份数大于等于 20 的。 (二)关注类客户是指个人信用报告逾期(透支)

16、信息汇总“贷款逾期”、“贷记卡逾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列入关注类客户:1、“逾期(透支)信息汇总”中“贷款逾期”的“笔数”大于等于2的。 2、“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中的“贷记卡逾期”的逾期月份数大于等于10的。(三)正常类客户是指除禁入类客户、关注类客户以外的其它客户。第三十七条 对客户授信(不含贷记卡业务)按照信贷政策进行区别对待。禁入类客户,分支行原则上不得与其发生新的授信业务;关注类客户,分支行原则上不得与其发生增量授信业务,如要增量授信业务的,须提供充分理由和说明,并经过有权人批准;对正常类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7、或在中国人民银行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对本行形成重大声誉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加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二)越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五)违反本办法用户管理要求的;(六)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信息维护申请表 3、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4、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贷前调查)5、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贷后检查)6、授权书7、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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