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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需求,提高本行贸易融资产品竞争力,增强对应收账款融资的整体风险管理能力,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指本行受让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销售商品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且在受让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本行结合出口商主体资质、经营情况、抗风险能力和应收账款质量等因素,以应收账款的回款为风险保障措施,根据应收账款的余额,向出口商提供一定比例融资的短期出口融资业务。第三条 客户以应收账款的回款或现金偿还

2、本行融资款项,本行对出口商保留融资款项的追索权。第四条 应收账款的种类包括汇款项下的应收账款、跟单托收项下的应收账款和信用证项下的应收帐款。第五条 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贸易融资授信管理。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权限内的审批,根据企业主体资信、抗风险能力、出口收汇记录和应收账款池结构安排和付款人及付款人所在国的付汇风险按规定进行审批。第六条 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并负责业务指导、推广、培训、日常管理。经办行负责产品市场营销和业务受理工作。第二章 基本事项第七条 本业务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出口贸易,具备一定主体资质和出口业务规模的客户,此类客

3、户拥有优良的出口收汇记录,保持稳定的应收账款规模,由本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入池并计算应收账款余额。第八条 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是建立在本行对某一客户的应收账款管理基础上的,本行必须建立客户的应收账款池管理台账和应收账款池融资台账。台帐中应包含合同号、发票号、发票金额、出口商品、付款人名称、所在国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基本内容,台账必须根据业务变化进行即时更新,确保动态监控客户应收账款质量和保证有相应倍数的应收账款作为融资还款保证。第九条 本行审批业务时需重点调查本行客户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情况和出口履约记录、本行客户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贸易合作记录、本行客户的出口收汇率等银行结算记录、进口国(地区)

4、的付汇风险程度等方面。对付款人的资信考察,必要时可通过本行代理行或邓白氏咨询公司等进行资信调查。第十条 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收账款池余额的70%。但付款人为世界500强企业的,最高可放宽至80%。应收账款在入池后,由于回款导致池内结构变化及波动,本行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池内应收账款结构仍符合比例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在业务动态运行过程中,申请人的融资比例超过核定融资比例时,客户必须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补充相应的应收账款,否则客户必须提前归还融资款项。融资比例设10个工作日的超比例宽限期,即允许客户存入保证金或补充新的应收账款入池的缓冲时间。宽限期过后如果客户仍未能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补充新的

5、应收账款,由经办行采取以回款或其他款项还贷或停止办理新业务,确保本行贷款安全。第十二条 额度内的单笔融资款项必须根据融资背景确定合理使用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需办理归还融资手续。第十三条 信用证和跟单托收项下的预计收款日按业务惯例计算,汇款项下的预计收款日为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加上应收账款收汇宽限期,本行规定的应收账款宽限期为10个自然日。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除满足本行贸易融资授信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的准入条件:(一)客户上年出口结算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二)同意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并确认本行对其享有追索权;(三)供销渠道稳定,产品具市场竞争力,极少发生重大贸易

6、或质量纠纷;(四)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良好、信用品质优良,无欺诈、不按时履行合同等不良记录;(五)出口产品一定过往时期内不存在反倾销或惩罚性关税的不良贸易背景;(六)付款人不是客户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第十五条 客户向本行提交的应收账款应为合格的应收账款,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二)付款人与客户保持正常贸易往来一年以上,合同履约记录良好;(三)商务合同合法有效且客户已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四)应收账款债权合法、有效和完整,客户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五)无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商务合同中无禁止转让

7、的条款;(六)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七)具备应收账款对应的“产品出厂质量检验证明(QC)”等质量证明文件,对于由于行业惯例不需出具QC的产品,应由申请人提交产品符合出口合同质量要求的书面证明(L/C除外);(八)单笔应收账款账龄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九)进口国(地区)原则上限定在北欧、欧盟、北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港澳等信用环境相对较好的发达地区(L/C除外)。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六条 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应填写应收账款转让声明(附件12-1),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客户签署银行出口应收账款池

8、融资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应收账款入池及登记应收账款管理台账。第十七条 经办行须落实客户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手续,并登录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录入应收账款转让信息。第十八条 信用证项下和跟单托收项下应收账款单据按出口交单的一般程序进行审核,单据种类应与信用证和出口交单联系表中所列一致。第十九条 汇款项下的应收账款,银行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出口合同;如客户以非纸质合同达成贸易契约的,经办行须经尽职调查,充分考虑客户资信和交易惯例的情况下,允许客户提交其他纸质交易凭证替代出口贸易合同,如证明交易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客户电子交易系统打印件等,但均需申请人加盖公章确

9、认,并同时提交正本发票、运输单据和报关单等单据;(二)合同中规定须提交的全套商业单据,如商业发票、全套货运单据、质量/数量检验证等;第二十条 以汇款方式结算时,客户须通过本行完成交单、审单和寄单程序, 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缮制寄单面函,面函上声明转让事宜,明确付款人付款路径和账号,指定本行收款账户为唯一和不可撤销的银行回款账户;并且寄出的每笔商业发票上须标注或粘贴应收账款的转让条款;以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结算时,遵循本行一般的付款指示即可。第二十一条 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适用于信用证项下不符点交单形成的应收账款,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根据客户历史交单特点、不符点严重程度和客户结算回款记录等综合情况判定

10、该应收账款是否入池。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融资申请,按照本行授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办理。第二十三条 客户需要融资时,可选择额度内一次性出账或多次出账,确定使用方式、期限和利率,需填写银行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申请书(附件11-2)。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审批融资出账时,须填写银行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审批表(附件11-3)。第二十五条 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的融资币种可为外币或人民币。第二十六条 应收账款融资取得的外汇融资款可以结汇入客户人民币结算账户,但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必须在收汇后出具,并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发生回款时,经办行将根据付款行提供的付款信息核销原入池款

11、项,同时实时更新客户台账余额。回款核销应采取以下列顺序和原则:(一)首先足额核销回款信息与入池信息清晰能对应的应收款项;(二)当回款信息与入池信息无法对应,无法做到逐一对应核销时,须与客户核对相关销售管理信息后,采取先进先出的办法予以核销同一付款人的原应收款项;(三)当同一笔应收账款发生分批回款,应采取分批核销,不得以一次回款足额核销整笔应收账款款项; (四)当某笔应收账款确定无法通过本行正常回款时,应将其视为不合格应收账款从池中剔除,同时相应扣减融资池的可用额度并及时更新台账。如同一付款人出现2单(含)以上上述情况,本行应对该付款人实施退出机制。该付款人项下剩余的应收账款融资敞口要求以保证金

12、覆盖。第四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池管理台账是本行办理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的基础,每笔业务均实行双人登记制度,具体登记人为经办客户经理和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贸易融资中心内勤。台账登记人对台账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台账必须得到妥善和安全的保管。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必须落实对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经理应对客户及其贸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客户所属行业的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进行及时评估,有任何负面信息应立即报告信贷管理部门。(二)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落实到专岗专人。经办行每月至少对借款人应收账款余额进行一次检查盘点。如发现借款人应收账款余额帐实不符的情况,经办行应立即暂停授信额

13、度,及时查明原因。如系恶意行为或实际已对本行贷款构成风险的情况,经办行应立即采取追加保证金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方式,确保本行信贷资金安全。(三)监测应收账款池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设立预警信号及提出可采取的措施。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应收账款余额能完全覆盖融资本息。如超过宽限期仍出现应收账款余额不能覆盖融资本息的情况,经办行应立即暂停授信额度,及时查明原因。如出现两次以上(含)此种情况,经办行应及时采取提高检查频率、追加保证金、停止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方式,确保本行信贷资金安全。(四)经办行应及时了解对本行融资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如汇率波动,市场价格波动等。确保在本行融资业务到期日时,池内的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可足额覆盖融资业务本息。(五)融资期间,如发生退货情形,经办行应首先剔除对应的应收账款,并重点关注剩余应收账款余额是否能覆盖融资本息。第三十条 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是应收账款收款的经办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出口收汇记录,有任何不利于收汇的信息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完善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应收账款池管理台账、应收账款池融资台账、客户收汇记录文件等内容。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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