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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管理,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安全,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是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而筹集的受托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授权清算部作为资产管理业务资金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监控资产管理业务资金。 第四条 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可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和托管人结算模式,采用券商结算模式的产品资金管理参照《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产品参照本办法

2、执行。 第五条 公司将资产管理业务资金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以下简称托管人)。作为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金、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 (一)托管人以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银行托管账户。托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产品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产品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银行托管账户进行。 (二)

3、托管人可以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以产品名义开立托管账户外的银行存款账户,用于定期存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业务。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产品的业务需要。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该产品银行账户进行产品以外的活动,也不得假借其他银行账户进行该产品的活动。 第七条 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开立,用于完成其托管产品场内交易的结算,包括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ETF申赎资金代收付备付金账户。 第八条 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保证金账户由托管人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

4、深分公司分别开立,用于其完成场内交易的担保。包括交易保证金账户、权证交易保证金账户。 第九条 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一)我公司以集合理财产品的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的用于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业务的结算。 (二)此账户只能预留其对应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作为其唯一的指定收款账户。 (三)此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产品的业务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该产品账户进行产品以外的活动,也不得假借其他账户进行该产品的活动。 第十条 管理人结算保证金账户 我公司以集合理财产品的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存放认购,申购

5、赎回,分红等业务的结算保证金。 第十一条 管理人费用账户 (一)我公司以公司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的用于手续费、代销费、过户费、权益分派手续费、转托管费等业务的结算。 (二)此账户只能预留我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作为其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二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产品成立之后允许该产品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公司配合托管人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并遵守相应的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划拨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业务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原则。资产管理业务资金独立于自有资金、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在席位、账户、调度等方面相互分离的基础上

6、通过公司组织框架及内部运作体系的完善,达到资金封闭运行的状态。 第十四条 产品的认购、申购、分红业务只能在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与银行托管账户之间封闭进行,产品运作的资金结算工作由托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收模式,进行相应的交收处理。 第十五条 托管人应以产品名义设立内部结算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用于我公司发行产品的场内业务清算交收。 托管人调整内部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需及时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除场内交易的资金划付指令及上条所述的备付金及保证金的调整外,托管人执行其他的资金划付指令均需从我公司清算部发出。未经我公司的正当指令,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7、处分、分配产品的任何资产。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通知托管行的主动划付业务,由清算部经办人员审查资金下划的合法性,同时负责填写《划款指令书》(见附件),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经负责人授权提交到银行划款。 第十八条 清算部在每个交易日资金清算后与各托管银行对账,设专人审核各产品账户头寸情况,确定各产品的可用资金。监控各产品头寸使用情况,加强与资产管理总部业务沟通。 第十九条 产品募集期间的资金管理 1.产品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该产品的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每日对募集资金进行核对,产品成立前,不得进行募集资金划付。 2.产品成立日,公司清算部按中登

8、公司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统一划付,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若产品募集失败需对认购资金退款的,除退还全部认购资金外,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由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的认购手续费、申购手续费、赎回手续费、代理费、过户费只能通过管理人费用账户进行资金交收。所得的净收入由清算部代为划至计划财务部预留的自有资金收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的律师费、托管费、管理费、信息披露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由托管行根据协议合同等规定代为划转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份的20日为结息日,托管银行按照约定的利率对托管账户进行

9、结息,登记公司按其公布的同业利率对结算备付金账户结息,所结利息全部归入产品资产(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受托资金,也不得进行以银行托管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抵押、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违规业务。 第二十四条 清算部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金的划拨应严格按层级管理,录入、审核、授权、执行与银行对账等适当分离,流程清晰。任何个人无权单独调动资金。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部统一监督所有资产管理业务产品的资金账户,监控各资金账户的资金往来,定期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10、性,确保公司所有产品资金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清算部每日与托管行进行对账,将产品资产、产品净值一一对账,确保产品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正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部对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安全保管产品财产、开设产品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根据公司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产品投资运作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部发现托管人擅自挪用受托财产、未对产品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公司清算部资金划拨指令、泄露产品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产品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

11、正。在限期内,公司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托管人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公司将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并要求托管人赔偿产品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品合同的约定,对产品净值计算、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产品费用支出及收入确定、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三十条 托管人发现我公司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及时通知我公司, 我公司据其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算部部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划款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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