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金融产品代销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员工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按照公司基金代销业务的有关制度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列金融产品代销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代销人员):(一)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部负责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的部门中从事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的人员,含该部门金融产品业务负责人;(二)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部从事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活动、金融产
2、品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第三条 公司代销人员除应当符合员工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员工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任职资格要求:(一)公司总部及营业部从事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并熟悉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并从事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二)公司总部及营业部从事金融产品宣传推介、金融产品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第四条 公司代销人员在开展金融产品宣传推介、金融产品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金融产品投资人表明其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如:通过协会网站主动向投资人显示其从业资格公示信息。第五条 公
3、司注册的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金融产品的销售活动,并遵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自律规范。第六条 对于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有证券业执业证书的代销人员,人力资源部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要求,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第七条 拟聘金融产品代销人员应当自入职后的第一个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起始日起的半年内或协会有安排的两次考试后通过相应资格考试,未通过考试之前,不得安排从事与金融产品代销业务有关的专业岗位工作。第八条 公司对金融产品代销人员的销售行为、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金融产品代销人员管理档案,登记金融产品代销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第九条 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违规代销金融产品或人员管理混乱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并限期整改。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