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湖南省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股权”是指: (一)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二)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
2、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我行申请授信的融资方式。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我行为质权人。 第四条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借款人申请资格 第五条 借款人无论公司单位还是自然人都必须符合我行授信的基本条件,具备按时偿付的能力。 第三章 融资用途 第六条 借款人通过股权质押融资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单位股权质押融资只能用于其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自然人股权质押融资既可用于个人消费用途,也可用于正常经营用途。 第四章 融资的期限
3、利率及额度 第九条 在符合我行相关制度的前提下,融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第十条 融资利率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融资额度根据出质股权评估价值及股权质押率来确定。即: 融资额度=股权价值×股权质押率 第十二条 按照净资产口径计算股权价值,即: 股权价值=企业净资产×股权比例 第十三条 股权质押率按照我行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审核评价结果分级制定。在借款人符合我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出质股权所属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股权质押率不超过50%;信用等级为AA级的,股权质押率不超过40%;信用等级为A级的
4、股权质押率不超过30%;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股权质押率不超过20%。 第五章 出质股权所属企业准入标准 第十四条 出质股权所属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同意以公司股权出质,自愿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二)企业实力在当地行业中居于前列,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三)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五)企业信用等级不低于BBB级(含); (六)企业净资产近3年保持持续增长; (七)企业近3年保持连续盈利; (八)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业务程序 第十五条 一般
5、公司单位申请股权质押融资时,须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公司章程;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经我行指定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拟出质的股权凭证、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出质须取得公司许可的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
6、构出具的股权登记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等。 (六)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证明贷款用途的合同文件等。 第十六条 自然人申请股权质押融资时,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四)拟出质的股权凭证、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出质须取得公司许可的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等。 (五)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我行收到借款人的融资
7、申请后,除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还款来源、偿还能力、资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八条 我行在授信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的信贷风险、财务承担能力,应客观评估质物价值,根据统一授信和转授权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并按权限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借款人和我行签订相关融资合同后,双方应根据《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到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当在办理出质登记前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证明,并在股权出质登记后,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在内,但所购配股除外。 第二十条 我行应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对借款人放款。对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我行除取得《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外,还须取得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的出质股权冻结证明后,方可对借款人放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本息。在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合
9、同自行终止。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终止的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及时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由对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公司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我行应充分考虑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
10、股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四)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五)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 第二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及时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需事先征得我行书面同意;对发生承包、租赁
11、股权制改造等可能影响到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之前应书面告知我行,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第二十六条 我行在放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对中长期贷款,要在质押贷款合同中订立质押物价值“一年一定”条款,明确跌价至警戒线以下时借款人应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方案。 第八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无论借款人为法人或自然人的,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支行无办理该项业务的审批权限,一律必须经信审会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