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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章程范本.doc

1、 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组员正当权益,规范本社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组员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第二条 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和正当取得其它资产所形成财产,享受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负担责任。本社组员以其帐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负担责任。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第四章 组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条 全体设置人为本社组员。含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和

2、从事和本社业务直接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服务、或对本社给予支持,认可并遵守本社章程,推行入社手续,能够成为本社组员。第六条 本社组员中,农民组员为 人,占组员总数 %。第七条 组员要求退社,应该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退社组员组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八条 组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负担字据,理事会讨论经过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组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给予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推行组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

3、法规,被依法惩处。第五章 组员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本社组员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组员大会,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施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组员名册、组员大会统计、理事会会议决议、实施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汇报和会计账簿;(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和本社已签订协议继续推行。第十一 本社组员负担下列义务:(一)实施组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依其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法缴纳出资额;(三)根据约定和本社进行交易;(四)根据约定负担亏损:(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珍惜本社设施;(六)负担本社认为需要负担其

4、它责任。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本社设置组员大会、理事会、实施监事等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组员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组员大会由全体组员组成。第十四条 组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理事、实施监事、决定其酬劳和支付方法。(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其它重大事项;(四)同意年度业务汇报、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相关组员变动情况汇报。(八)需要组员大会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

5、十五条 组员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组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推行或不能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碰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在20日内召开临时组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组员提议;(二)实施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需。第十六条 组员大会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七条 组员大会表决实施一人一票方法。第十八条 组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它组员代理,一个组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组员。组员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应该由本社组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过;作出修改章程或合并、分立、解散决议应该由本社组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6、组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第十九条 召开组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组员书面汇报会议内容,不然组员有权拒绝参与。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实施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组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组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组员大会,实施组员大会决议;(二)向组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相关事项;(三)讨论决定组员入社、退社、除名;(四)讨论决定对本社组员和职员工资、奖励和处分;(五)依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组员提供各项服务;(六)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七)推行章程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

7、职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如有渎职渎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应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事会应严格实施多种汇报制度,按期向组员大会汇报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与理事会议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实施监事列席,必需时可邀请组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组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

8、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二)依据组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署协议、协议和契约;(五)依据组员大会决定,聘用或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各项任务;(七)推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其它职责。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实施监事一人,实施监事是本社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组员监督和检验理事会工作,对组员大会负责。实施监事由组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实施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实施情况

9、;(二)监督检验本社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组员推行义务情况;(四)向组员大会提出工作汇报;(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提议;(六)提议临时召开组员大会; (七)推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职责。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组员大会、理事会、实施监事决定事项和实施情况,应采取合适形式立即向本社组员汇报。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和本社有竞争或有损本社利益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财产;(二)未经组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三)接收她人和本社交易佣金归为己有,接收商业贿

10、赂。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要求所得收入应该归本社全部,给本社造成损失,应该负担个人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实施和本社相关公务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第七章 组员出资方法、出资额第三十一条 组员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法、实缴出资及所占百分比以下:(一)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占总数 %;(二)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占总数 %;入社社员共 户,以货币、粮田等方法出资,出资额总计 万元。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建立健全财

11、务和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施独立核实,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第三十四条 本社和组员交易、及本社和非组员交易,应该分别核实。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汇报、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汇报。并经实施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组员查阅。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十二个月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填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组员出资、每十二个月提取公积金根据组员出资百分比量化为每个组员份额。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组员账户,关键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组员出资额;(二)量化为该组员公积金份额;(三)该组员和本社交易量。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填补

12、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本社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根据下列要求返还或分配给组员;具体分配措施根据组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组员和本社交易量(额)百分比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要求返还后剩下部分。以组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和本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到组员份额,按百分比分配给本社组员。第三十九条 组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底止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组员可参与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组员应分摊本社亏损及债务。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社依据需要或包含本社登记事项变更可

13、修改章程,修改后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本社组员表决权决议经过方可生效。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告事项及公布方法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该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组织承继。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对应分割,并应该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组织负担连带责任。不过分立前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组员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分立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四)其它情形解散。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

14、第四款原因解散,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组员大会推举组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组员、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组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和清算相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组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假如在十日内全部组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去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订包含清偿本社职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它各

15、项债务,和分配剩下财产在内清算方案,经组员大会经过或申请人民法院确定后实施。清算组发觉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下资产分配给组员。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本社组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相关要求。不过,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该优先清偿破产前和农民组员已发生交易但还未结清款项。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相关条款若和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能够制订补充条文。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实施。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置人表决经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组员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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