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稽核工作底稿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稽核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农商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稽核工作底稿,是指由稽核人员编制、具有规范格式、记录稽核过程、反映稽核发现及其稽核证据的书面文件。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条 稽核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稽核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稽核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稽核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了稽核工作。第四条 对每项具体稽核业务,稽核人员应当将稽核工作底稿归整为稽核档案。第五条 稽核工
2、作底稿包括三种形式:(一)工作记录,记录稽核事项的测试过程;(二)情况记录,记录稽核发现中的问题部分;(三)备查记录,记录稽核组执行稽核项目的主要程序。按照保存形式,稽核工作底稿可以分为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第六条 稽核工作底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格式规范,是指稽核人员应当使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规定的稽核工作底稿格式;(二)标识一致,是指稽核工作底稿中使用的各种标识,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并说明其含义;(三)内容完整,是指稽核工作底稿的要素齐全,记录的稽核事项前因后果清晰,具有可复核性;(四)记录准确,是指稽核工作底稿中记录的稽核事项、时间、地点、行为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
3、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五)措词精当,是指稽核人员描述稽核事项,做出稽核评价和结论的用语应当恰如其分、言简意赅;(六)结论明确,是指稽核人员做出的稽核结论有的放矢、指代清楚。第七条 应纳入稽核工作底稿的其他材料:(一)与稽核对象组织结构有关的资料;(二)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协议和会议记录的副本或摘录;(三)会计制度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评价记录;(四)业务分析;(五)重要的比率和趋势分析;(六)稽核程序执行的性质、时间、范围及结果;(七)对稽核人员执行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证据;(八)执行稽核程序的人员、时间;(九)稽核组同有关专家和专门机构沟通函件的副本;(十
4、)稽核对象的陈述函件;(十一)稽核人员对重要稽核问题得出的结论,包括由稽核程序中揭露出来的例外情况和非正常事项的处理规程及结果;(十二)对稽核报告有支持作用的财务资料及稽核报告副本; (十三)向被稽核单位提交稽核报告的函件或会谈记录; (十四)其他应纳入稽核工作底稿的资料。 第三章 稽核工作底稿的编制第八条 稽核人员应当根据具体稽核方案确定的内容,逐项逐事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第九条 相关稽核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的应注明索引编号。部分引用时,被引用部分应当有明显的标识。第十条 稽核人员应当在稽核工作底稿上对常用标识做出简要说明。常用标识有“”表示同意、正确、肯定;“”表示拒
5、绝、错误、否定;“”表示关注、要点、重点;“?”表示疑问、不确定;“”表示选定范围、区域。稽核工作底稿上列示数据表应当在小计栏目下划单线,汇总数的栏目下划双线。第十一条 稽核工作底稿中注释符号的书写应当紧接所注的文字、数字或日期的右边。同一次稽核使用的注释符号应当一致。单页底稿的注释符号不应超过五个。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编制的稽核工作底稿应当经主稽核人和稽核组长复核。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检查稽核工作底稿,确有需要改动的,应当另行编稽核工作底稿,并做出书面说明,原稽核工作底稿作为附件保留。经复核审定的稽核工作底稿,不得修改。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应当将稽核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将稽核发现进行
6、定性,按照重要性顺序排列,编制稽核发现汇总表。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底稿应当由稽核组长或指定专人编号,工作底稿的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漏号、跳号和重号。稽核工作底稿的“工作记录”、“情况记录”和“备查记录”应当分别编号。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稽核工作底稿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稽核人、稽核组长应当对各自的复核意见负责。第十七条 稽核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及其附录的稽核证据一并送稽核对象或取证对象确认,由稽核对象或取证对象签名盖章。稽核人员对稽核对象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稽核证据,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稽核事实存在的,稽核证据仍然有效。第四章 稽核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第十八条
7、稽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稽核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稽核档案。稽核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稽核报告日后六十天内。第十九条 在稽核报告日后将稽核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稽核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稽核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如果在归档期间对稽核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稽核人员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一)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稽核工作底稿;(二)对稽核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三)对稽核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四)记录在稽核报告日前获取的、与稽核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稽核证据。第二十条 在完成最终稽核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稽核工作底稿或增
8、加新的稽核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稽核人员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修改或增加稽核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二)修改或增加稽核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三)修改或增加稽核工作底稿对稽核结论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最终稽核档案的归整工作后,稽核人员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稽核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 稽核部门应当自稽核报告日起,对稽核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三条 稽核工作底稿属农商行所有,由各级稽核部门保管。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稽核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五章 稽核工作底稿的保密与查阅第二十四条 稽核人员应当保守稽核工作底稿中涉及的秘密。稽核人员在工作中向上级内部稽核部门提供稽核工作底稿,不属于泄密。第二十五条 上级内部稽核部门有权调阅、复制、摘录所有的稽核工作底稿。第二十六条 外部机构查阅稽核工作底稿必须持有合法手续,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查阅,并进行登记。第二十七条 稽核工作底稿的外部查阅者因使用稽核工作底稿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保管稽核工作底稿的稽核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不承担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