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农村信用社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洗钱风险,准确评定客户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三条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以下简称客户分类管理)对象为xx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客户。 第四条 客户分类管理指按照客户特点和账户属性,综合考虑其所在地域
2、所办业务、所处行业、所从事职业、账户交易偏好及规律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持续关注、及时调整,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 客户分类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客户分类管理的实质是对客户进行客观评价,全方位了解客户特点及其账户、交易属性,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谨慎客观地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 (二)持续性原则。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持续关注客户基本信息及账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保密性原则。反洗钱机构及人员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相关信息。 第二章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3、第六条 等级分类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属性,结合客户国籍、地域、行业、职业、交易规律、交易种类偏好等因素,分为黑名单类、重点关注类、关注类、新客户类、低风险类五种等级。其中:黑名单类、重点关注类属高风险客户,关注类、新客户类属中等风险客户,低风险类属低风险客户。 第七条 分类标准 (一)黑名单类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客户应为黑名单类客户: 1.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及嫌疑人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洗钱嫌疑人名单; 3.其他有权机关发布的犯罪分子名
4、单; 4.法人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分析,根据本规程风险等级评定为黑名单的。 (二)重点关注类 同时符合以下三条(含)以上标准的客户应列为重点关注类客户。 1. 按行业划分 经营房地产(含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商、建筑商及经销商)及房产中介、黄金、珠宝、艺术品、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等行业,且资金流量高。 2. 按地域划分 有权机关公布的与洗钱、恐怖组织、贩毒等犯罪率较高地区的客户发生频繁、大额交易。 3.按可疑程度划分 (1)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注:符合此条标准直接评为重点关注类客户); (2)利用多个账户频繁划拨大量资金,且与其收支规模、经营规模和特点不符;
5、 (3)自然人客户与法人、其他组织客户之间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且明显与客户收支规模、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不符;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或尽职调查中发现客户涉及重点可疑交易; (5)使用伪造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他人证件(且拒绝出示本人证件)、非本人实名办理业务,企图掩饰交易真实性和实际控制人、受益人。 4.按交易性质划分 (1)在多个营业机构分别开立账户,且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收付; (2)接受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冻结、扣划的客户。 5.按交易偏好划分 (1)频繁划拨大额资金; (2)集中大量使用现金; (3)只选择现金交易、跨区交易、
6、非面对面交易。 6.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和尽职调查中发现客户及其交易存在其他可疑迹象。 (三)关注类 同时符合上述重点关注类中任意二条标准的评为关注类客户。 (四)新客户类 营业机构对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评为新客户等级,在观察期10个工作日内,应对以下不同情形的新客户进行调查。 1.新建立业务关系的,经尽职调查、分析认为需要观察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客户; 2.新建立业务关系发生存款等交易金额5万元以上(含),经尽职调查、分析认为需要观察的个人客户; 3.观察期满后营业机构应重新评定所有新客户风险等级。 (1)观察期内调查发现新客户符合中、高风险等级特征,营业机构应填写《客户
7、风险分析记录表》、《客户尽职调查表》(见附件1、2、3)报法人机构反洗钱办公室审核确认,同时通过有关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 (2)观察期内无任何异常的新客户,观察期满评定为低风险客户。 (五)低风险类 1.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 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拥有国内法人资格的同业机构、各类合法金融机构; 3.尽职调查后,营业机构认定为交易正常,且排除上述(一)(二)(三)种情形的个人和单位客户。 第三章 风险因素分析 第八条 营业机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在尽职调查和风险等级评定中,应对客户各项风
8、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各项评估结果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分。 第九条 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域、行业、业务和交易风险因素。 第十条 客户身份风险因素是指客户自身特点所隐含的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可通过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衡量。 (一)客户风险因素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 2.农村信用社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 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 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
9、或控制权结构; 6.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 7.自然人客户年龄; 8.其他客户身份风险子项。 (二)客户身份风险因素中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风险程度较高: 1.已被权威媒体披露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通报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丑闻的; 2.股权结构过于复杂,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难以辨认的; 3.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或办公营业地明显与其经营业务不匹配的; 4.身份信息资料不齐或难以获取的; 5.办理业务所用证件已失效的; 6.身份信息难以核实的; 7.账户实际受益人、控制人不确定,或多个无关联账户被集中控制、使用的; 8.自然人客户年龄与其民
10、事行为能力、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不匹配的; 9.营业机构认为风险程度较高的其他客户身份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地区的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可通过与客户密切相关的地域特征进行衡量(与个人客户密切相关的地域风险因素包括客户的国籍、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有效身份证件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与单位客户密切相关的地域风险因素包括营业执照的注册地、登记地或该单位设立的批准机构所在地、业务经营地等)。地域风险因素中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风险程度较高: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二)贩毒、腐败
11、等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和地区。 (三)营业机构认为风险程度较高的其他地域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行业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行业的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可通过客户所属行业现金交易偏好度、产生虚假交易和发生跨境交易的容易度、交易对手多少、外部监管力度的大小等方面进行衡量。行业特点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风险程度较高: (一)现金密集型行业。 (二)影视娱乐、洗浴中心、卡拉OK、夜总会等娱乐服务业。 (三)古董、黄金、珠宝、艺术品等奢侈品行业。 (四)房地产行业。 (五)典当行、拍卖行。 (六)废品收购行业。 (七)缺乏外部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营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 (
12、八)营业机构认为风险程度较高的其他行业风险因素。 第十三条 业务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办理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隐含的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可通过业务或产品运载资金的能力、变现能力、转移资金的便捷程度、变更实际控制人、受益人的能力、隐藏资金划转方式的容易度或识别经办人身份的难易度等进行衡量。业务或产品性质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风险程度较高: (一)跨境汇款、票据业务。 (二)私人银行业务。 (三)理财业务。 (四)资产管理。 (五)营业机构认为风险程度较高的其他业务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交易风险因素是指客户交易特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可通过客户的交易偏好、
13、交易对手情况、资金数量及交易频率进行衡量。交易行为特征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风险程度较高: (一)频繁使用自助机具、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且交易金额较大的。 (二)频繁使用现金交易,且结合客户行业、职业特征,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金额较大的或具有异常交易特征的。 (三)经常居住地或业务经营地与营业机构距离较远,且客户不能合理解释在营业机构办理业务理由的。 (四)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的。 (五)代理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2.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
14、易报告; 3.同一代理人同时或多次代理开立多个账户; 4.客户信息雷同等异常情况。 (六)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 1.开(销)户数量; 2.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 3.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七)营业机构认为不能合理解释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第四章 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评审组 (一)法人机构反洗钱办公室设立评审组。 1.负责本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结合辖内实际,建立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机构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审核和认定以及通过有关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维护; 3.负责本机构客户风险等级
15、分类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检查; 4.负责本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和培训。 (二)初评组 营业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柜员等岗位人员组成初评组。 1.负责本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负责本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初评; 3.负责高风险客户日常的监测管理。 (三)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线,配合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权限设置 (一)符合黑名单类客户名单的录入或撤销,由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依据相关法规及上级通告,及时在有关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查结果存档保存。 (二)符合重点关注类客户的风
16、险等级评审、名单的录入或撤销,由营业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初评组依据相关法规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调查分析、填写《客户加强型尽职调查表》(见附件4、5)、《高风险客户定期审核记录表》(见附件6),报法人机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审组审核确认,登录有关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和维护。对重点关注等级客户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在开立账户或持续身份识别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符合关注、低风险类客户的风险等级评审、名单的录入或撤销,由营业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初评组依据相关法规及客户风险等级标准,调查分析并审核确认。对中、低风险等级客户的风险等级评定,单位客户自开立账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客户自开立账户起8个
17、工作日内完成。新客户观察期满10天后,应依据观察结果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观察期内无异常的客户调整为低风险等级。 (四)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银行卡中心、电子银行中心按本规程,对开展银行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在客户等级维护工作中对高风险客户交易进行监控。 第十七条 评审流程 (一)建立客户号时,营业机构应根据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审核评定客户的风险等级,负责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和复评(初评人负责上门核实单位客户,柜员为复评人)。 1.对符合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应填写《xx农村信用社高风险客户定期审核记录表》(见附件6),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根据审
18、核结果,营业机构按时通过有关信息系统进行等级评定、审核; 2.对符合中、低风险等级的客户,观察期满后通过有关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评定,低风险客户可进行批量评定、审核。法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中、低风险等级的《客户尽职调查表》和《审核表》。 (二)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应按上述(一)进行评审,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在多个营业机构开户的客户,开户机构都要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审,通过有关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查询系统自动以评定的最高风险等级予以标识。对于代收、代付业务而开立的大批量结算账户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营业机构可采取以委托单位(街道办、居委会、村社)、部
19、门,按照上述(一)评定客户风险等级,通过有关信息系统登记评定为高、中风险等级客户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评定方法 根据掌握的客户信息,营业机构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进行综合评定。按照《指引》规定,采用权重法,以“定性+定量”的方式评定风险等级。(一)参照客群特征、业务品种、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对评估指标及其风险子项进行调整。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可取消;经评估后确需增加的风险子项,可增加。风险子项的增删遵循“评估指标及其风险子项的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权重越高”和“有效风险子项权重总和等于100”两大原则。 (二)根据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的公式为: ,其中:a
20、代表风险子项评分(风险子项的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为1分、2分、3分、4分),p代表权重,4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统一采用的风险级数,n代表风险子项的数量。客户风险等级总分最高100分, 其中:50分(含)以下划分为低风险类等级、75分(含)以下划分为关注类等级、90分(含)以下划分为重点关注等级、90分以上划分为黑名单类等级。 (三)营业机构对风险程度明显较低且预估能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指标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等级,直接评为低风险等级客户,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在同一法人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1、人民币50万元); 2.与农村信用社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 5.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业务关系; 6.拒绝配合农村信用社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营业机构对按上述要求不能直接评为低风险的客户,逐一对照风险指标及其子项进行评估后,依据综合评分得分,仍可将其评为低风险等级客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营业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评为高风险,无需逐一对照风险指标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名单
22、 2.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 4.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拒绝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其他法人机构可直接评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自定标准。 不具备上述情形的客户,营业机构逐一对照风险指标及其子项进行评估后,依据综合评分得分,仍可以将其评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第五章 风险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黑名单管理 (一)凡列入下列名单的客户,其相关信息的录入或撤销,由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通过有关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维护和更新。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嫌疑人名单; 2.司法机关发布的
23、嫌疑人名单; 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嫌疑人名单。 (二)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分析,法人机构认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的重点关注类单位或个人客户名单,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审核确认后,通过有关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维护和更新。 (三)法人机构对本机构添加到黑名单的客户,半年进行一次审核,调查结果存档备查。对需要撤销的,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审核确认后,通过有关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监控与报告 (一)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关注程度应高于其他风险等级客户。营业机构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有关信息系统提示的不同
24、风险等级的客户,应做相应的处理。 1.发现黑名单所列客户,法人机构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2.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等级客户应加强其交易的日常监控。每月应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及有关信息系统对该类客户的交易明细进行了解,掌握该类客户资金往来的交易特征,在高风险等级单位和个人客户尽职调查表中填写交易特征分析情况。营业机构尽职调查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择机采取询问客户、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合理手段; 3.经过监控和分析发现交易异常的,营业机构应及时向法人机构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发现符合重点可疑情形的交易,法人机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
25、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二)营业机构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或具有其他异常迹象的高、中风险等级客户交易(包括异地交易),应采取强化识别措施,除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外,还应观察其行为是否异常,了解其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做好异常情况的记录存档并向上级报告。 (三)在集中报送系统中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时,凡属高风险客户可疑交易预警信息的一律上报,不得作删除处理;对评定为中、
26、低风险等级客户的可疑交易预警信息,没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可疑或经尽职调查后认为交易不可疑的,法人机构(营业机构)应及时作删除处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四)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持续客户身份识别时,如经查实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与该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立即终止,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1.客户姓名或名称是假名、匿名的; 2.客户办理业务所用证件是伪造或冒用他人证件的; 3.客户身份不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客户身份持续识别 (一)营业机构对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半年进行一次客户基本信息审核,对评定为中风险等级的客户每年进行一次
27、客户基本信息审核,及时更新客户资料,审查结果存档保存。 (二)营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低风险等级客户至少每三年对客户资料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新,具体方式和时间可由法人机构结合银企对帐或账户年检等统一安排,审查结果存档保存。根据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及交易监控情况,风险增加的客户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标准重新评定,对符合高风险等级标准的客户应调高风险等级,填写高风险等级客户调查评分表、审核表,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 (三)高风险等级客户因评级标准或情况变动而出现原高风险等级评定依据不成立的,应填写《xx农村信用社高风险客户定期审核记录表》(见附件6),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后,在持续评级期间调低客户风险等级,不
28、再对每月的交易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指导和检查 (一)市州办事处加强对辖内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认真组织开展辖内反洗钱法规及内控制度执行稽核检查。 (二)法人机构加强辖内营业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技能培训,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高风险等级客户的持续监控等工作进行法规辅导、稽核检查和工作考核。 1.认真组织、指导和督查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客户持续识别、高风险客户强化识别等,确保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如:上报法人机构高风险等级客户名单及档案;有关信息系统中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名单的维护情况,是否汇总并存档等;对违规机构、人员依据相关
29、规定严肃处罚。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相关档案和打印高风险等级客户调查评分表、审核表,由法人机构、营业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专人负责保管。客户资料更新,应重新填写客户尽职调查表。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法人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变动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法人机构应依据本规程制定辖内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市州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xx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办法》(试行)(xx联办发〔2009〕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农村信用社客户风险分析记录表 2.xx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尽职调查表 3.xx农村信用社单位客户尽职调查表 4.xx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加强型尽职凋查表 5.xx农村信用社单位客户加强型尽职凋查表 6.xx农村信用社高风险客户定期审核记录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