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根据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第二章 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第三条 担任外部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 具备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
2、作经历;(三)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第四条 外部监事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本行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成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在本行任职的人员;(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
3、行独立董事。第六条 本行聘请的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第三章 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第七条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八条 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第九条 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第十条 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
4、的三分之二。第十一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外部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外部监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外部监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
5、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外部监事陈述意见后进行表决。第十三条 外部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外部监事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外部监事辞职前,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外部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外部监事辞职后,监事会中外部监事人数少于2名的,外部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外部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第四章 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本行
6、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第十五条 监事会若设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第十六条 本行2名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七条 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第十八条 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第十九条 外部监事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与本行有关的商业秘密。第二十条 外部监事及拟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任前辅导及培训。第五章 外部监事工作条件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外部监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外部监
7、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条件:(一)本行应当保证外部监事享有与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二)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三)外部监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外部监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当给予外部监事适当的报酬和津贴。报酬和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外部监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的人员取得额外其他利益。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