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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1、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第二章 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 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第五条

2、 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第六条 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第三章 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 存款证明由支行对外出具,并由支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第八条 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3、:(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申请人准予代理人办理业务的授权书;(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信用卡;企事业单位提供现金缴款单、进账单、存款证实书;(三)提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审批表”。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农村合作银行存款

4、证明申请审批表”中“银行声明”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第十条 申请存款证明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如系申请开具时段存款证明的,经办人员应按如下操作:(一)以活期存款申请开具时段存款证明的,应要求申请人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并打印定期存单或开具存款证实书;(二)开具止付通知书;(三)复印存款凭证。第十一条 存款证明的审查和审批。(一)经办人员在“*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出具意见后,附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止付通知书送会计部门。(二)会计部门人员对申请表所填的内容进行审核,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相应的定期存款进行止付后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表及所附资料报行领导审批。

5、第十二条 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打印存款证明,加盖公章后复印留存。第十三条 在下列手续办妥后,经办人将存款证明交付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出具收费凭证;(二)出具时段存款证明的,须在定期存单正面加盖“已出具存款证明,X年X月X日前不得支取、质押无效”戳记(时间填写为时段存款证明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第四章 存款证明管理第十四条 存款证明只能按实际存款人、存款时间、存款金额等如实开具,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高于客户提供的存款凭证金额。第十五条 存款证明不能替代存单作为取款凭证、不能设定质押、不能挂失、遗失不补。第十六条 时点存款证明的时点日期为本行受理日之前

6、某一日。时点存款证明项下的存款可自由支取。第十七条 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客户提前支取时段存款证明项下的定期存款,需交回时段存款证明的原件。经办人对客户交回的时段存款证明原件经审核无误后,在时段存款证明上加盖“失效”戳记并签字后,送会计部门复核签字,行领导审批后撤销与之对应的定期存款止付标志,并在定期存单正面盖上“已收回存款证明”戳记后办理相关取款手续。客户退回的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作相应传票附件。第十八条 对外出具个人客户存款证明每份收取人民币20元,单位客户存款证明每份收取人民币200元,其收入在手续费科目核算。客户退回存款证明时不退还手续费。第十九条 信贷部门应严格建立存款证明登记簿,完整记录对外出具存款证明时间、证明类别、证明编号、证明金额、证明有效起止时间及收回证明时间等,对收回或到期的存款证明,通知会计部门撤销止付。第二十条 存款证明为一联式,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列入日常检查范围。第二十一条 对外出具存款证明应建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存款证明复印件、存款证明申请审批表、存款凭证复印件(存款单、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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