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自有资金管理,严格授权和审批程序,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降低风险,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管理是指对公司本外币资金的筹集、运营、调控和监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授权经营、统一调度、严格监控、有偿使用。
第三条 公司资金运营管理部是公司自有资金筹集、调度和管理中心,拥有对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自有资金的管理权、调配权。
第四条 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公司自有资金由资金运营管理部统一管理,资金运营管理部对各单位自
2、有资金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有权集中调度,保证资金正常高效运转。
第五条 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制度,严格考核各单位资金使用成本和效益,有偿使用,奖惩分明。保证公司资产、负债、净资本及其结构比率等指标达到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坚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保证流动资金满足公司各项业务需要;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前提下,盘活用好资金,努力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效益。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形式保留帐外资金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日常银行帐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资金运营管
3、理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审批同意后执行。日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文件资料由公司资金运营管理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保管。项目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的文件资料由具体项目执行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条 资金运营管理部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和清理,对于使用期满和无保留价值的多余、闲置账户及时撤销。
第十一条 公司银行帐户的开户、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不得擅自改变账户用途。
第三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事前计划、审批,事中控制、监督和事后
4、反馈、分析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结合有关影响资金状况的因素,制定下一年度的自有资金计划。自有资金计划是指导、规划公司资金活动的依据,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自有资金计划实行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的程序。经批准下达的资金计划,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资本性支出和投资计划应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资金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禁止开展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外资金业务。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在保证筹资规模适宜、
5、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由公司有权机构确定筹资数量和结构。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融资业务集中在公司总部,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资金必须全部由资金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按规定的职责范围核定、供应、核算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筹资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筹资方式、筹资成本等,提交公司决策,并具体办理筹资事宜。
第二十条 资金的筹集必须与资金的营运相结合,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严禁资金往来;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资金的拆借、贷款、抵押和担保等融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授权经营。公司资金管
6、理实行法人授权制度,各单位在规定的职责及授权范围、额度、时限内组织经营,不得越权经营。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申请营运资金,公司审批后拨付,营业部应确保资金的安全及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资金业务的逐级授权审核批准制度,规范程序,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 对自营证券业务、债券业务、证券类融资业务应实行严格的规模控制制度,禁止未经批准超规模占用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测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健全资金业务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严格控制资金流动性风险。日常头寸调度外的每笔资金业务在使用前需进行严格的风险收益评估,各项资金比例严格控制在公司可承受风险
7、范围之内。
第二十七条 资金运营管理部建立资金头寸日报表制度。各单位应按日编报资金头寸日报表,反映资金的分布和使用情况,日报表每日上午向公司资金运营管理部报告,资金运营管理部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自营证券资金等情况实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资金业务台帐,做到专人登记管理并加强资金情况分析,对资金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以下风险控制指标:
(一)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二亿元;
(二)公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净资产与负债
8、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百;
(六)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七)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八)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需要完善科学的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及全成本考核制度,对业务部门按资金利润率等指标考核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资金运营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和运用等方面的检查和指导,并定期编制资金计划执行和运用情况考核表,作为公司考核各部门业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擅自拆借、调拨资金;擅自开户;统计信息迟、漏、错等,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规部门及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