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理财产品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细则第一条 依据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以及银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等相关因素,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定义为五种:极低风险型产品、低风险型产品、中等风险型产品、较高风险型产品、高风险型产品。第二条 银行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分为五类:保守型客户、稳健型客户、平衡型客户、成长型客户、进取型客户等。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第三条 客户如实填写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2、后,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对客户评估问卷中每个选项对应的分值进行加总,加总后的分值即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对比客户分级评估标准,查看客户总分值落在的分值范围,进而确定客户类型。工作人员依据客户类型,向客户建议适合购买的产品类型。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填写评估结果并签名确认,由客户签名确认该评估结果。第四条 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的分值范围为:得分小于等于20分的客户类型为保守型;得分为21-45分的客户类型为稳健性;得分为46-70分的客户类型为平衡型;得分为71-85分的客户类型为成长型;得分为86-100分的客户类型为进取型。第五条 经我行客户风险测评问卷测评为保守型客户,适合购买极低风险产品。第六条 经我行客户风险测评问卷测评为稳健型客户,适合购买极低、低风险产品。第七条 经我行客户风险测评问卷测评为平衡型客户,适合购买极低、低、中等风险型产品。第八条 经我行客户风险测评问卷测评为成长型客户,适合购买极低、低、中等、较高风险型产品。第九条 经我行客户风险测评问卷测评为进取型客户,适合购买极低、低、中等、较高及高风险型产品。第十条 本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细则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