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分行授信项目送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银行各分行的授信项目送审工作规范、有序,提高分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时效,强化分行授信业务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授信项目送审规范主要是对公司客户的非低风险信用业务的送审内容进行规范,对不同类型的信用业务,各机构、各部门应参照本规范要求并结合特定信用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管理要求组织送审报告。第三条 授信项目送审规范是指经办部门在信用业务的调查、报告、资料整理及申报过程中的工作规范,也是客户经理及经办机构在贷前管理环节的专业管理要求,具体包括授信调查规范;调查内容规范;调查报告内容、格式规范以及送审资料规范四个部分。 第
2、二章 授信调查规范第四条 授信项目坚持双人经办原则,业务必须明确主、协办客户经理双人经办。经办人必须是我行正式员工并具有经总、分行认定的公司业务客户经理资格。第五条 主、协办客户经理对授信项目具有相等的调查、申报等权利,同时,承担相等的尽职责任。对于不尽职调查就签字的协办客户经理,无论是否出现风险,一旦发现,将予以追究责任。第六条 授信项目主、协办客户经理必须到申请人和担保人(物)现场调查,必要时需要对控制关联人和业务关联人进行延伸现场调查。调查时必须坚持“三到”,必须到办公场所,必须到生产车间或重要工地,必须到原料和产品仓库;必须坚持“三见”,必须亲见客户高管进行面谈,必须亲见商业发票、合同
3、、权证、银行对账单、出入库单等原始财务凭证,必须亲见机器运转、货物发运等正常生产场景。第七条 在授信项目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轻信介绍,不能主观臆断,要眼见为实,客观务实。对客户介绍的大好形势宁信其无,对侧面听说的负面消息宁信其有。第八条 在授信项目调查中要坚持廉洁自律原则,良好的道德品质是银行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授信项目调查中坚持廉洁自律是保证调查质量、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保护自我的必要条件。调查过程中,必须坚持不接受客户宴请、不接受客户馈赠。 第三章 调查内容规范第九条 本规范授信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我行相关授信规定,授信项目的期限(包括授信项下单笔业务期限)必须在申请
4、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限内。第十条 申请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不能提供授信业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不能提供授信业务。自身仅仅具有管理、投资职能,无法人资产和主营业务的集团母公司不能提供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 集团客户授信(担保)调查(一)必须确定集团客户的核心业务和核心资产,取得年度审计报告和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判断主营业务收入和资产明细项占比,申请人核心业务和核心资产应该占比50%以上。确定了核心业务和核心资产后,必须确定核心业务和核心资产在法律
5、关系上归谁所有。需要查阅资产的商业发票、权属证明等。确定具有核心业务和核心资产为申请人。选择集团中控制核心资产的企业、控制主要现金流的企业或有实质性资产、稳定现金流的项目作为融资主体,不得选择无实质性资产、无现金流的空壳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二)调查集团客户其他法人主体对申请人的影响,应认真调查申请人的一级关联企业(股权项下)和二级关联企业(贸易项下)明细以及主要关联企业现状,并了解申请人在其关联企业中所处的地位,为授信方案的设计提供依据。全面了解集团的主要信息,包括集团的组织结构、资金及业务管理模式、整个集团的主营业务结构、集团的主要核心成员、集团今后的战略发展方向以及有关集团内部经营管理的相
6、关文件、规定等。(三)详细了解集团的财务状况,不仅要分析集团内部授信申请人的三期财务报告,还应分析集团的整体合并财务报告(说明合并范围)以及集团下属其他骨干企业的财务报告、分析集团母公司自身的财务报告。第十二条 财务真实性调查,财务分析必须建立在双人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要将企业的财务报表资料与商业发票、合同、权证、银行对账单、出入库单等原始财务凭证和生产经营状况等进行对照分析,并要利用经济事项与财务报表的对应关系、会计报表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等核实申请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在真实性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合理性。验证确认的资产、权益和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占比应在70%以上。上市企业可利用公开财务信息,但是不
7、能简单罗列,必须深入分析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第十三条 合法性调查,包含但不限于:调查企业核心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企业纳税行为的合法性;企业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已经进行了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合法性;企业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环境保护等部门许可或批复的合法性;企业用地取得合法审批或权属手续的合法性;企业生产、设备技术水平符合国家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政策的合法性等。第十四条 企业贷款卡信息调查,必须在调查过程中认真查询申请人及保证人的人行贷款卡信息,必须查询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贷款卡状态,当前负债贷款行、期限、担保方式、贷款分类等明细,对外担保明细,不良负债记录明细、详细版的信
8、用报告等。对人行贷款卡信息的差异部分应进行调查核实,查询情况要与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进行核对,不符部分要取得有效证据进行说明。第十五条 同业信贷政策调查,必须调查同业对申请人的信贷政策。对同业信贷政策的定性必须言之有据。他行退出的客户我行不介入,他行维持的客户我行不新增,我行信贷总量一般要小于同行业平均值。第十六条 或有负债等重大事项调查,关注调查申请人有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重要事项;有无超过前三年税后利润之合的重大对外投资、达到净资产30%的重大诉讼和对外担保事项;对存量诉讼和担保事项应该逐户分析代偿概率和代偿金额。担保定性必须分析透彻、有
9、理有据、合情合理;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取得贷款卡号和密码,查询所担保债务的五级分类结果。第十七条 担保方式的调查(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必须按照对申请人的要求调查保证担保人的有关情况,并判断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二)抵质押方式除应确认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利的合法性及抵质押手续的有效性外,还应合理确定抵质押折扣率:1.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对抵质押资产价格进行合理判断,不盲从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2.充分考虑影响第二还款来源的因素,包括评估价格高估程度、实现债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市场行情下跌影响、快速变现损失等,严禁不经分析判断就在授信方案中采用最高抵质押折扣率。3.对于自然人担保类,还
10、必须对保证人及其家庭财产(耐用消费品、金融资产)进行必要的调查核查,严禁担保调查流于形式。 第四章 调查报告内容、格式规范第十八条 授信调查报告内容及格式参见总行相关文件和文本规定,其中授信调查报告必须双人(主、协办客户经理)签字、经营部门负责人签署要素齐全的明确意见。 第五章 送审资料规范第十九条 送审授信项目所需提供的送审资料参见附件授信项目资料清单。第二十条 若企业提交各类送审资料必须由企业加盖公章,禁止将传真件作为申报材料。第二十一条 送审资料时要求提供上报时点的贷款卡查询信息。贷款卡必须经过年检,贷款卡查询信息要求应完整,包括:基本信息、未结清银行负债总额、未结清贷款的明细清单及贷款分类情况、对外担保总额。对贷款卡中风险分类为关注或出现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的贷款,经营单位应事先核实原因,并书面说明。若贷款卡中的银行负债总额与客户近期报表中反映的贷款额有较大变动的,应说明原因。第二十二条 除非分行认可的特别优质项目,必须在送审资料中提交申请人的正式授信或贷款申请。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下发后,各分行经办部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申报的授信项目资料,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 分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特色对本规范进行修订,如需修订需报送银行分行授信管理条线规章制度备案审批表,经总行授信评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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