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投资业务。第三条 投资授权是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将公司涉及投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授予相应管理人员的过程,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经营管理权包括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审批权和
2、执行权。第四条 投资授权管理的目的在于对公司的投资业务实现专业化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业务的效率;有效地管理投资风险;保证投资业务符合公司长远、稳健发展的目标;提升公司价值,维护股东和公司客户利益。第五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投资决策权、审议批准权和执行权实行逐级授权,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力,并对授权人负责。第六条 投资决策管理是为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的必要条件,也是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必要过程。涉及投资决策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决策管理的规则。第二章 投资决策程序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它机构均无权做出涉及投资业务的有关决策。第八条 安全性
3、、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以资产负债匹配为核心,合理平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者关系。第九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监管部门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各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第十条 科学性原则。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实事求是、理性分析和科学量化的基础上。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承担着市场研究、信息分析、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的责任,根据公司发展要求,结合对市场分析、投资品种研究结果,制定符合公司投资策略的投资计划,并提供投资计划的支持依据,呈报公司投资分管总。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在投资分管总授权范围内的,由投资分管总负责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批;超出投资分管总授权范
4、围的,由董事长负责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批。为充分保证董事长的决策准确、合理,董事长有权要求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聘请外部咨询机构对投资计划做出评价、评估,并根据评价、评估意见做出决策。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超出董事长被授权范围的,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投资指引,遵循公司投资决策原则对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第十四条 获得批准的投资计划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执行,资产管理中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从事投资操作。第十五条 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资产管理中心可以在计划范围内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品种和替代品种的选择、投资时机的选择和投资价格的选
5、择做出调整,并在投资计划完成后向公司投资分管总或董事长呈报执行结果。第十六条 参与投资计划审议、决策和接触决策过程的有关人员均负有对有关内容保密的义务,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和公开。第三章 投资业务授权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业务决策实行逐级授权制,董事会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对投资分管总、资产管理中心授权,资产管理中心对中心内各投资部门负责人和投资经理授权。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必须签署授权承诺书,具体内容见附件2。第十九条 常规投资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公募基金、股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管产品、金融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6、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品种,常规投资授权限额按投资审批权限表(见附件1)执行,其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管产品比照公募基金处理。投资审批权限表中各投资品种的限额是指单个投资账户每日单类投资品种的买入或卖出限额。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实行逐项审批制,由董事会或其被授权人审批。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同一被授权人的审批权限金额会有所调整。资产管理中心将根据所管理的资产规模调整年度投资审批权限表(见附件1)并报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之前,按上年度投资审批权限表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级授权均应符合中
7、国保监会及其它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得超出公司投资指引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权限从事投资业务。第二十三条 如投资交易指令涉及的审批人员不在公司时,应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联系,由联系人按审批人意见代为签署,审批人返司后补签。如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及时联系,由其工作代理人决定是否签署投资审批文件,涉及代理审批情况,代理人应在审批人返司后告知,并由其本人补签。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投资业务发展要求,定期进行评估、修改和补充。董事会唯一具有修订权和解释权。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