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履职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客户经理履职尽责,提高授信业务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市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机构是指本行辖区内的全部分(支)行、重要客户部、小企业业务部,本办法中的客户经理是指本行从事授信业务办理及授信客户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履职检查是指客户经理因工作调动、晋升、降级、撤职、辞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客户经理所属经营机构根据有关程序对其工作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
2、查、并予以评价的过程。第四条 客户经理履职检查应本着先形成检查结论、后办理离(调)岗手续的原则进行,检查结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客户经理的履职情况。第二章 检查与监督机构第五条 检查机构。本行各经营机构应成立客户经理履职检查小组,负责对客户经理履职情况开展检查,履职检查小组组长应由经营机构负责人担任并对检查质量负责,移交业务接收岗客户经理应参与检查。第六条 监督机构。由合规管理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联合开展的新增授信检查组将在每季度巡查中对经营机构的履职检查质量予以监督;内部审计部将结合授信业务审计工作,对二道防线及经营机构的检查质量予以再监督。第三章 检查范围第七条 客户经理履职检
3、查应根据其工作职责,确定检查范围,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发放贷款;是否对关系人违规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前与发放后管理是否尽职等。(二)信贷管理水平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及完成情况;信贷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违规违纪问题及经济案件查处情况。(三)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经办业务总体质量,授信手续是否完善,授信主体是否合规;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廉洁承诺书履行情况等。(四)经办业务交接情况。1岗位业务:离(调)岗客户经理经办的所有表内外未结清授信业务(含重组业务)全部列入移交范围,由接收客户经理负责管理、清收,离(调)岗客户经理应予以
4、配合。所移交授信业务清册应同时抄报总行人力资源部、业务发展部、合规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存档备查。2责任业务:离(调)岗客户经理所经办的责任贷款、票据等业务如履职检查发现存在重大操作风险或信用风险的,由该笔业务原经办客户经理实行责任清收,接收人负岗位管理责任。(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八条 各经营机构进行履职检查时,可以查阅检查对象经办业务的全部档案和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信贷档案、帐表凭证、会议记录等。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向检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的数据和资料。第四章 检查内容第九条 检查小组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对客户经理的尽职情况开展检查,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十条规定内
5、容。 第十条 信贷业务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应按照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收集相应的信息资料,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资金用途合规,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并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信贷业务辅调查人对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在调查期间的尽职要求负次要责任。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具体尽职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收集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征信信息、财务及银行流水等基本信息及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非财务信息,收集的信息资料需符合对应产品信贷操作流程的要求;2.初步审查借款主体、贷款投向
6、是否符合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3.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同时对借款人的品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作出合理评估; 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5.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6.严格落实贷审会及审批人意见,以此作
7、为贷款放款上账的前置条件执行;7.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对借款人或主要控制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了解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风险信号进行及时预警与上报,并采取控制措施。辅调查人应协助主调查人落实以上尽职要求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有效的前提
8、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1.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2.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失踪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3.除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风险外,因借款人经营不善或行业环境造成风险,但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已明确提出风险预警信号和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可视尽职情况部分免责或免责;4.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
9、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但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已明确提出风险预警信号和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可视尽职情况部分免责或免责;5.抵(质)押物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但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已明确提出风险预警信号和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可视尽职情况部分免责或免责;6.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7.贷后管理责任人按照我行制度要求履行贷后管理义务的;8.其他经本行违规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免责的情形。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1.超越审批权限或
10、逆程序发放的贷款;2.未落实面谈面签等要求,发生借名、冒名的贷款;3.未按规定完善担保手续的贷款;4.超过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以授信发生时间点的市场公允价值为依据);5.应按我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纳入统一授信但未纳入的(含实际控制人);6.未严格落实贷审会与审批人意见的;7.因个人道德问题造成违规或风险的贷款;8.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第五章 检查程序第十三条 履职检查。经营机构应在收到客户经理离(调)岗通知2个工作日内启动履职检查工作,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机构对客户经理履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应立即报告总行,并采取相应措施进
11、行控制与化解。第十四条 出具检查报告。检查小组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结论。第十五条 报告提交。经营机构应在完成履职检查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报送人力资源部、业务发展部、合规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审核备案。对发现检查对象经办的业务严重违规或未结清业务存在较大的收息、收回风险时,客户经理所属经营机构应在履职检查报告中明确反映,并认定检查对象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确有严重违规的,须经本行违规责任认定委员会对检查对象进行责任认定,落实处理意见后,方可办理离(调)岗手续。第十六条 履职检查时,经营机构或检查人员如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故意瞒报、漏报被检查人违规行为及未结清贷款风险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行内相应规章制度对机构负责人或检查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六章 罚 则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检查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八条 对干扰、阻挠履职检查与监督工作,打击报复检查与监督人员的,由总行责令改正给予相应处分,并对机构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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