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政策
总行各业务部门、各支行、各金融便民服务点:
为进一步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力度,盘活不良资产,化解信贷风险,提升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同时充份调动全体职工或员工参加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积极性,实现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延续下降的“双降”目标,确保履行年度经营指标及不良贷款监控目标,经行班子研究,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政策(试行)。
一、奖励原则
1、现金优先原则。不良贷款的清收奖励对象以现金收回为主,重组(含平移、化解)方式为辅。
2、差异化原则。依据有关不良贷款形成的时间与清收难易程度确定不同的奖励系数。
3、奖励到位原则。
2、为达到激励的目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奖金将直接奖励给个人。
二、奖励范围
1、已核销的不良贷款。
2、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并经风险管理部确认收回难度确实较大的的逾期贷款。
三、奖励对象
主导及参加实现现金清收或有效化解的有关人员。
四、奖励标准
(一)已核销贷款收回的奖励标准:
1、自核销之日起一年(含)以内收回的,依照收回本息合计的5%奖励;自核销之日起一年至三年(含)收回的,依照本息合计的8%奖励;自核销之日起三年以上收回的,依照收回本息合计的10%奖励。已核销贷款由责任人员收回的,上述奖励包含应返还的风险赔偿押金,其他人员收回的按上述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通过重组(
3、含平移、化解等)方式收回,按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待现金收回后,再按相对应的现金收回方式剔除已奖励部分补发奖励。
3、通过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其他债权分配等方式收回已核销贷款的,不予奖励。
4、特殊情形收回已核销贷款的奖励标准,由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逾期贷款收回的奖励标准:
1、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的逾期贷款以现金方式收回的,按收回本息合计的2%奖励;
2、逾期时间超过一年未满二年的逾期贷款以现金方式收回的,按收回本息合计的3%奖励;
3、逾期时间超过二年的逾期贷款以现金方式收回的,按收回本息合计的5%奖励;
4、前述逾期贷款通过重组(含平移、化解等)方式收回、担保方式为保证的,按前述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0%予以奖励,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按前述规定的奖励标准的40%予以奖励。待现金收回后,再按相对应的现金收回方式剔除已奖励部分补发奖励。
五、奖励实施时间
本通知所明确的奖励办法及标准自*年**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说明。
*年**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