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以下简称“1104”报表)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内部数据报送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质量,根据上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银行统计制度、银行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各分行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分行内部报表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1104”报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1104”报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学习银监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及“1104”报表统计监管通报情况,并按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整改。第四条 “1104”报表中所涉及业务数据的统
2、计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为责任报送部门,具体包括: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评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电子银行业务部、资金经营部、金融市场部、资产保全部(相关报表责任报送部门详见附表)等。第五条 如“1104”报表新增报表,总行计划财务部将根据表格涉及内容,转交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填报。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报送频度及时、准确完成报表填报工作。第三章 报表内容及上报时间第七条 “1104”报表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一)总行“1104”报表,共55张表格(明细如附件所示,并依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其中,月报16张,季报34张,半年报3张,年
3、报2张。(二)分行“1104”报表共24张表格(明细如附件所示,并依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其中,月报9张,季报14张,半年报1张。第八条 相关责任部门应按以下时间要求完成报送工作:月报于月末5日内,季报于季末12日内,半年报于半年末30日内,年报中存贷款明细报表(二)于年末30日内,利润分配表应于年末100日内。第四章 报表填制要求第九条 “1104”报表数据应以银监会下发的“1104”报表填报说明为依据进行填报,如填报依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及时与当地银监局主监管员沟通,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好对监管部门的相关解释工作。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
4、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在新会计准则实施、系统升级等特殊情况下,及时掌握监管报表口径的变动情况。第十二条 为不断提高数据质量,统计部门应依托科技力量,逐步实现数据采集系统化。第十三条 涉及“1104”报表相关责任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工作,严格实行A、B岗复核制度。部门报表须经部门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报送至总行计划财务部。第五章 “1104”报表系统维护第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1104”报表系统的日常维护、使用及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设立专人负责“1104”报表系统的维护。“1104”报表系统负责人应及时登陆银监会数据采集系统,按照要求对系统进行维护。第十六条
5、“1104”报表系统负责人应及时对银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客户端进行升级,避免“1104”报表不能上报,导致迟报。第六章 “1104”报表系统安全防范及应急措施第十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1104”报表系统的安装配置要求,配置专机进行安装。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应认真做好日常数据备份工作。备份方式分两种:一是运用“系统”中提供的备份进行常规备份,二是将报表进行备份。第十九条 “1104”报表系统及数据除了在专机进行备份外,还应将备份内容保存在其他计算机上。第二十条 统计人员要充分认识计算机病毒的危害性,认真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清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然断电的情况时,统计人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6、尽早恢复供电,如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则应立即通知信息技术部,启用保存在信息技术部的备用“1104”报表系统。第二十二条 由于网络故障、硬件故障、操作失误等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上报,应及时与信息技术部联系,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系统,确保“1104”报表上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章 内部考核评定第二十三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为全行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我行“1104”报表工作的考核管理。第二十四条 报表考核工作依据银监分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信息系统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中有关要求对相关部室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