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防范内幕交易风险,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依据有关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依据有关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行客户中涉及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客户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证券投行业务中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组建员、内幕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立项小组和内核小组建员、对投行业务进行内控的公司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等。第四条 内幕信息
2、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五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拟定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组织实施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统一管理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归口存档,并对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投行业务部门负责执行在承揽、承做、延续督导项目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投行管理总部负责执行在立项、内核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资本*场部负责执行在发行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法律合规部对非投行系统内幕信息知情人(含跨墙人员)进行登记。上述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登记履行时间原则上应为知悉当天。第七条 投行业务部
3、门自承揽项目开始、至延续督导终止时,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尽登记,并及时对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新的内幕信息事项进行登记。第八条 投行管理总部在立项与内核程序中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尽登记。第九条 资本*场部应建立发行流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第十条 法律合规部在投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因资料文件流转、签批、跨墙等致使公司非投行从业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负责对内幕
4、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尽登记。投行信息系统平台对法律合规部指定人员开放。第十一条 执行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部门总经理是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责任人,有义务监督、管理本部门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涉及内幕信息的投行资料文件于公司办公系统中履行流转后应当传阅法律合规部指定人员。第十二条 对涉及上*公司内幕信息的投行项目,投行业务部门在申请公司立项、内核时,应当将截止立项、内核时的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与立项资料文件、内核资料文件一并提交投行管理总部。投行管理总部应将收到的上述档案、投行管理总部自己建立的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在立项、内核
5、后三个工作内报送法律合规部。资本*场部在申请跨墙时,应当将截至申请跨墙时的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报送法律合规部。投行业务部门及保荐代表人在延续督导阶段知悉或获悉的内幕信息,依照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关于规定执行。延续督导阶段形成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变化情形,由投行业务部门每季度末汇总后报送法律合规部。第十三条 投行项目负责人详细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工作,送达档案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向法律合规部申请获取。第十四条 投行业务部门、投行管理总部、资本*场部、法律合规部除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外,还应当监督管理有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及有关法
6、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有关部门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送法律合规部。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会同法律合规部说明和修订。附件:*证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项目名称: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注2注3注4内幕信息档案负责人签名: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所有目部门可依据有关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依据有关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尽说明。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承揽,协议订立,立项,内核,路演,推介,延续督导等。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