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复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稽核复核工作,保证稽核工作质量,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稽核复核,是指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各项目稽核组长或稽核审计部内部复核人员对稽核审计部的其他成员编制的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稽核工作底稿、征求意见书及稽核报告进行的审核。
第二章 项目稽核计划的复核
第三条 项目稽核计划由稽核组长编制,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复核内容:
(一)稽核目的;
(二)稽核依据;
(三)稽核方式;
(四)稽核范围;
(五)稽核内容;
(六)费用预算;
(七)
2、其它内容。
第三章 稽核方案的复核
第五条 稽核小组成员应对自已所负责的稽核项目编制稽核方案,稽核方案
编制完成后,应由稽核组组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复核内容:
稽核方法是否切实可行;
稽核组成员能否胜任稽核工作;
稽核所需时间是否合理;
其它需复核的内容。
第四章 稽核通知书的复核
第七条 稽核通知书应由稽核组长审核通过后下发被稽核单位。
第八条 复核内容:
(一)稽核范围是否与项目计划书的相符;
(二)稽核小组成员及稽核期间是否符合稽核方案的规定;
(三)稽核所需资料是否完充分、适当,有无重大遗漏。
其它需复核的内容。
第五章 稽核工作底
3、稿的复核
第九条 稽核工作底稿实行二级复核制,复核内容应至少包括:所采用稽核程序的恰当性、编制工作底稿的充分性、稽核过程中是否存重大遗漏等内容。
第十条 各复核人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一节 一级复核
第十一条 复核时间:在现场工作结束时,由稽核组长对形成的工作底稿逐张进行复核,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复核内容:
重要的稽核程序是否恰当,是否得以较好的实施,是否实现了稽核目标;
重点稽核项目的稽核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稽核范围是否充分;
稽核工作底稿中重要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第二节 二级复核
第十三
4、条 复核时间:完成稽核工作签发稽核报告前,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应对重大的稽核问题及重要的稽核工作底稿进行最终复核。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的二级复核是对一级复核的再监督,也是对整个稽核工作的计划、进度和质量的重点把握。
第十四条 复核意义:
实施对稽核工作结果的最后质量控制;
确认稽核工作已达到公司要求的标准;
消除稽核人员判断的偏见。
第十五条 复核内容:
所采用的稽核程序是否恰当;
所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的充分性;
稽核过程中是否有重大遗漏;
稽核工作是否达到公司的质量要求。
第三节 其它
第十六条 在稽核过程中,稽核组长同时作为稽核人员编制的稽核工作底稿,应由其它稽核人员
5、给予复核,此复核相当一级复核;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同时作为稽核人员编制的稽核工作底稿,应由其它稽核人员给予复核,此复核相当二级复核。
第十七条 在稽核过程中,若稽核审计部负责人本身兼任稽核组长对稽核结果进行一级复核,该项目又无其它人员参加,则稽核负责人的复核可做为二级复核。
第六章 稽核报告的复核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建立健全稽核报告的复核制度,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应对已编制的稽核报告进行复核。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复核内容:
稽核事项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查;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是否正确;
稽核建议是否恰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稽核审计部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