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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1、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流动资金 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涉农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加大涉农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监控和防范风险,依据有关“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涉农企业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农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文件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泛指农、林、牧、副、渔 、果、菜、桑、茶

2、烟等行业企业。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五条 贷款经办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详细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由于涉农企业经营具备较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因此该贷款实行“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余额监控”的原则。 第七

3、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各支行。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或依法核发登记证并经年审合格的**辖内涉农企业; (二)在本地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三)企业制度完善,所有权明晰,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五)借款人具备延续经营能力,能够及时还本付息; (六)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纪守法,股东、董事、监事和现任高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 (八)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有资金比例达到我行规定; (九)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并年检合格,在我行开立

4、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自愿接受我行的监督和管理; (十)向我行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完整; (十一)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及联保。 第十条 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包括以下几类: (一)抵押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资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资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5、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原则上我行优先接受合法、有效、易变现的房产、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作抵押。 第十二条  禁止以存在所有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做抵押。若抵押人为自然人,原则上不接受抵押人及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住房作抵押。 第十三条  抵押物应由*农村商业银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应依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充份考虑抵押物变现能力及变现难易程度。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第十四条  采用动产抵(质)押存在第三方监管的,应依照《*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质)押第三方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6、关于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采用质押担保的: (一)以定时存单质押的,该存单既可以是我行开立的也可是与我行签约的银行开立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二)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应依照《*农村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规定办理,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三)提供我行认可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担保。 第十六条 采用保证担保的,由我行认可的保证人(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求)或与我行签约的专业担保公司作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 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担保的,依照《*农村商业银行企业联保授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期限、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

7、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 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 (一)采用定时存单质押担保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存单到期日,若以不同期限的多张定时存单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二)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回款期,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担保的,联保小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笔用信一般不超过1年; (四)采用其他权利质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载明兑现、提货或协议有效日期。 第十九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行应审慎调查,从严把握,视实际情形给予办理展期: (一)受*场、自然灾害

8、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暂且发生困难的; (二)贷款期限与实际资产转换周期不匹配的(如存货周转期、应收账款周转期等远远大于估算的周转期、存货周转期、应收账款周转期季节性强等,致使贷款期限与实际期限出入较大等); (三)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展期期限由经办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同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将来管理。单笔贷款原则上只能展期1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其中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担保的贷款不得展期。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

9、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金额 贷款经办行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借款实际用途、经营行业状况、预期收益、担保情形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基础上依据有关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灵活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季付息,按月、分次还本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采用按月等额、按季还款或按半年还款等分次还本按季付息方式。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10、《*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指引》、《*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批流程暂行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的有关其他规定办理,收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做好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查、审批工作履行后,经办行应依照《*农村商业银行协议管理办法》以及我行的有关其他规定签订主协议及从协议。 第二十七条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出账及支付操作规程》以及我行的有关其他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收回、档案及贷后管理应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我行的有关其他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修订和说明。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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