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中特殊款项处理方法 第一节 华侨储蓄存款 查询、冻结、扣划华侨储蓄存款对有权机关的级别有特殊的要求,即必须由地(市)以上的有权机关按照规定手续予以办理,而不适用县(团)级以上的规定。 第二节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该资金的冻结、扣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有权机关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有权机关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
2、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有权机关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有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有权机关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 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有权机关可以采取扣划措施。 第三节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于承兑银行自己专
3、门设立的保证金帐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该资金的冻结、扣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应参照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处理方法办理,即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二、 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的付款义务,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此项资金,银行应予办理,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第四节 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 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
4、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该类资金的冻结、扣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当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为债务人,有权机关确需冻结、扣划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扣划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未开立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或期货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扣划。如果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在有权机关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举证证明被冻结的上述清算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有权机关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否则,有权机关可以扣
5、划已冻结的资金。 二、 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对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予以冻结、扣划。 三、 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储存,有权机关不应冻结、扣划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冻结、扣划。 第五节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有权机关不得冻结、
6、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第六节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冻结、扣划工会资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产业工会或基层工会投资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果投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补足投资或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全部到位,又无抽逃资金的行为,当工会兴办的企业负债时,应当以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有权机关不得冻结、扣划工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债务。
7、 二、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有权机关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扣划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第七节 军队单位银行帐户和军队费用 从事生产经营的军队单位银行帐户原则上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在具体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军队工厂(矿)、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含经总部、军区、军兵种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军以下单位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当开设“特种企业存款”帐户,军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以此帐户结算。对“特种企业存款”帐户中资金,有权机关可以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二、 军队、武警部队等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帐户和连队帐户的存款,有权机关不得采取冻结、扣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