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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押汇操作规程模版.docx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押汇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出口押汇业务操作,防范出口押汇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出口押汇”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单据)权利作为担保,并应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后,由本行对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根据信用证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及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第二条 受理(一)受理原则:1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2对往来时间较短的客户,应注意向船公司核实货物出口的真实性;3不符点已经开证行接受的出口单据,可视为

2、单证相符,可以办理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4开证行已承兑的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按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处理;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押汇,但可比照出口托收押汇办理。(1)未履行信用证条款,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不一致;(2)信用证限制由它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或含有影响收汇的软条款;(3)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收汇;(4)开证行资信欠佳,有挑剔或无故拖延付款先例,又无其他资信良好、本行可接受的银行保兑的;(5)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位于政治不稳定、局势动荡或战乱频繁的国家和地区;付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经济危机等特殊情况, 收汇无确定把握,且无其他资信良好、本行可接受的银

3、行保兑的。(6)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货物(滞销货或残次货)容易遭国外挑剔拒付的;(7)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单据,如1/3正本提单已由出口商自寄开证申请人等情况,或运输单据非物权单据的;(8)转证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申请;(9)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申请,开证行或保兑行(如加具了保兑)未达到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中有关条件;(10)虽经本行审核单证相符,但未经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承兑/确认付款的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二)申请人交单时须逐笔提交出口押汇申请书(附件6-1)、出口押汇合同。第三条 审核要点(一)出口商的资信情况是否正常,以往业务记录是否良好。(二)

4、出口押汇申请书及合同所盖公章及人员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所填内容与信用证和单据是否相符。(三)信用证是否真实,若对申请人提交的信用证有疑问,应向开证行或通知行进一步查询。(四)依照国际惯例审核单证、单单是否相符。第四条 押汇金额、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一)押汇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交单金额的95%,放款期限一般为放款日至信用证付款期加上预计资金在途天数,特殊情况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总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押汇利率遵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执行。(三)押汇利息计算及收取方法押汇利息可以在给予押汇时收息也可以在收汇时收息,超过押汇期限的按照实际天数收取罚息。第五条 审批

5、和办理押汇(一)审核无误,经办行填制银行出口押汇审批书(附件6-2),附申请人填写的出口押汇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二)审批完成后, 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根据审批书落实审批条件,制作台账登记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操作。第六条 贷后管理(一)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与经办行应密切配合做好跟踪、催收工作。如单据遭国外银行拒付,贸易金融事业部应及时通知经办行有关人员。如本行有交涉理由的,贸易金融事业部应依据国际惯例积极对外交涉,维护本行的权益,同时,经办行有关人员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与国外进口商协商、交涉,以求尽早解决贸易争端,防范本行融资风险。

6、(二)密切关注申请人的经营情况,押汇到期,应采取有效措施向申请人催收,要求申请人以自有资金及时还款。在出口单据遭国外银行拒付情况下,如经过对外交涉和对内催收未果,本行应立即对申请人采取积极、有效的保全措施,降低融资风险。 (三)出口款项收妥后,凭国外银行加押贷记通知,按有关办法办理归还押汇手续。若有余款,根据外汇局及本行结售汇有关办法和客户要求,办理入账、结汇或转汇处理。(四)若收妥货款不足以归还押汇本息,经办行可从出口商的有关账户中扣补,不足扣补的, 应按有关程序进行追偿。(五)如实际收汇期限超过押汇天数,应视不同情况向开证行或出口商追索迟收利息。押汇逾期5天(含)以内归还,按原押汇利率补收利息,逾期5天以上的,转入逾期科目进行管理。第七条 档案管理出口押汇申请书、审批书等有关文件应按贷款档案保管,单据副本应在相应的国际结算档案中留存,出口押汇档案中应留存全套单据复印件。第八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各经办行应根据本规程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备案。第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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