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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定向承销地方政府债券业务操作规程(暂行)模版.doc

1、定向承销地方政府债券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定向承销地方政府债券业务操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厅有关资料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地方政府债券,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一)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自治区、直辖*政府(含经*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商定一定时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期限分为1年、3年、5年、年和10年。(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自治区、直辖*政府(含经*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

2、划单列*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商定一定时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期限分为1年、2年、年、年、年和10年。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定向承销,是指我行通过承销*政府定向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定向用于置换*地方政府在我行存量债务的行为。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定向购买置换事宜整体筹划和牵头组织、推进工作,负责与*财政厅联络、掌握政策;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定向承销总额度核定,额度分配详细贷款明细的确定;负责与财政部门签订债券承销有关协议;负责在置换额度内,组织管理部与贷款企业签署债权解除协议,办理置换手续。第五条 发展

3、研究中心(*)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定向承销业务方案设计,协助联络*财政部门、主承销商等机构,沟通发债有关事宜。第六条金融同业部负责地方政府债券详细申购操作,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在权限范围内持有、管理和处置债券。第七条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拟定地方政府债券定向承销置换有关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模式、处理流程。第八条 结算运行部负责组织有关支行贯彻核算及账务处理操作。第九条各管理部负责依照信用风险管理部的统一部署,与贷款企业签订有关债权解除协议,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履行贷款本息偿还工作。第三章 操作流程第十条 额度核定。信用风险管理部接到*财政部门发布的关于定向置换政府债务的资料文件通知后,对*政府拟

4、定的发债基础存量债务明细表进行逐笔核对信息,与*财政沟通确认最终定向发债购买金额及置换贷款明细。同时,建立详尽台账,记录有关信息。第十一条 签订有关协议。定向发债购买金额及对应明细确定后,信用风险管理部组织与*财政部门签订承销协议等协议资料文件。第十二条 设计承销方案。(一)承销有关协议资料文件签订后,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发展研究中心(*)在额度范围内与政府有关机构沟通确定债券期限、发行时间、发行定价区间等详细内容,形成承销方案。(二)信用风险管理部将承销方案及*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告知其他有关部门。(三)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结合结算运行部负责有关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模式、处理流程的事前研究确定,以确

5、保债务置换工作顺利进行;金融同业部做好债券申购前期筹备工作。第十三条 债券承销。(一)债券发行当天,金融同业部依照我行债券承销额度进行政府债券报价申购,投标价格依照承销方案商定执行。无事先商定的,依照投标范围内最高档报价,或由金融同业部依据有关*场情形确定报价方案,报请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债券发行招标工作终止后,金融同业部依照协议商定办理债券申购等有关手续。(二)会计核算。债券承销,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由资金系统发起直接传到核心,详细分录如下: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50101.借/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0102.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息1322.贷:资金待清

6、算款2400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5010.借/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102.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513.贷:资金待清算款2200第十四条债务置换。(一)申购终止后,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组织管理部依照应置换债券明细与贷款企业签署债权解除协议,并监督贷款企业结清本金及一次性结清至债权解除日对应定向债务应付利息。(二)债务置换当天,总行结算运行部需指导、组织业务经办支行办理贷款还本付息等有关手续,详细会计处理:1、支行在前台归还贷款借:资金待清算费用2240 贷:贷款30 2、当天,清算中心通过行内汇划方式将资金待清算款下拨支行,结平支行账上的资金待清算费用,详细分录如下:清算中心:借:资金待清算费用2205 贷:支行上存款30100支行:借:上存清算中心3000209 贷:资金待清算款24005第十五条 债券管理。总行金融同业部依照自营资金投资有关规定对我行持有的政府债券进行管理和处置。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债券承销协议、债权解除协议等有关档案资料文件的组织收集,整理,分别进行归档。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负责拟定、说明、修订。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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