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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灾害事故自防自救应急预案模版.docx

1、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灾害事故自防自救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避各类灾害事故风险,保证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确保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快速处理,全面降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特制定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灾害事故自防自救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xx年第3号)、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以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发xx492号)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火灾、地震、台风、冰雹、雪灾等自然灾害事故

2、的预警、预防和自救工作。第四条 灾害事故的自防自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总公司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总公司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董事长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总经理室成员担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在灾害事故自防自救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修订灾害事故自防自救应急预案;(二)统一指挥、协调总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灾害事故应急及救援工作。(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通报信息,部署工作。(四)统一协调与中国保监会和当

3、地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换和报告。(五)决定其他有关灾害事故自防、自救及善后处理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成立处置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自防自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组长,分支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分支机构总经理室。各分支机构自防自救工作领导小组接受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及时与总公司沟通,统一做好分支机构应对地震、火灾等事故的领导、组织、协调、自防自救及善后工作,并及时向总公司请示、报备。第三章 监测预警机制第六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规律性研究,密切关注各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化解工作。第七条 各分支

4、机构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报告,及时发现灾害事故并发出预警信息。一旦出现事故预警,应当在2日内报告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并随时补充报告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如事态紧急时,可以口头报告简要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并于次日提交上款规定的书面报告。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据此对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第四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第八条 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分支机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宣传灾害事故知识以及灾害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员工的防灾减灾意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自然灾害知识培训或灾害事故自救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

5、和响应能力。第九条 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各分支机构人事行政部/综合部应及时做好应对灾害事故的人员、物资、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确保抢险物资、器材、设备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依照规定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需要。第十条 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分支机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灾害事故救助交流,借鉴其他单位的自然灾害事故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灾害事故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第五章 灾情信息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分支机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讯联络机制,保证通讯畅通。建立和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第

6、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后,灾害事故自防自救工作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于1小时内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上级机构进行报告,如需向当地保监部门上报,报送材料须经总公司指挥中心同意后上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应迅速核实信息后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突发事件,在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灾情、事故信息报告内容有: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灾害事故基本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需求。第六章 应急响应第十四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

7、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分支机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指令开展工作。对于事态比较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置的灾害事故,应立即请求相关政府部门及救援单位支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与各救援单位进行沟通。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灾害事故发生各部门根据分支机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令进行员工疏散和财产的紧急转移安置,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员工生命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发生灾害事故机构的上级机构应当派专人进驻灾害或事故现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相关政府部门及救援单位积极沟通协调,果断有效地督促和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

8、七条 应急响应期间,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各分支机构人事行政部/综合部应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确保通讯保障、后勤保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下级机构之间、分支机构各部门间信息畅通,财务部门应提供经费保障。第十八条 总公司信息管理中心应立即评估灾害事故对信息安全的影响,如有需要立即启动信息系统应急预案,保障突发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第十九条 总公司运营管理部和各业务部门应评估灾害事故对公司业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迅速作出响应,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合作单位和客户服务、释疑工作,尽速恢复各项业务。 第二十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对灾害事故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应急指挥

9、中心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消除不实信息,稳定员工情绪。第七章 善后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总公司及灾害事故发生机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人员负责善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人力组成善后处理小组,并向分支机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第二十二条 灾害事故发生机构应对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作出评估,核实相关数据,对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五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第二十三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事故发生机构应急工作领导小指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清理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处理相关理赔事宜

10、;(二)对受伤害的员工积极救助妥善安置;(三)维修更换设施,恢复水、电、网络等公用设施作用,恢复工作和运营。(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包括物资调度和采买、场地的准备、车辆的保障等, 准备灾后重建资金。第八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四条 对预案完善、管理规范,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积极,处置得当,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有效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并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对于忽视安全,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负责人应给予处罚。对处置突发事件不当,使事态失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相关负责人酌情进行处罚。对领导干部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实行责任追究。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分支机构应视机构职场实际状况形成更为详实的预警、逃生方案,并适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组织相应演练,并结合演练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定期将演练情况上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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