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章、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 刻制与保管第一条 公司所有印章、印鉴申请报告由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统一刻制,由总经理授权专岗管理。1、公司行政公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保管并使用。2、公司财务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均由财务部保管并使用。3、法人章及法人签字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法人批准后使用。第二条 印章、印鉴如出现损坏需要更换或废止的,由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含更换或废止原因、新刻制申请等),报总经理批准方可重新刻制。第二章 使用流程第三条 公章须到公章管理人处办理用章登记表手续,登记用章事项,并报相关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章。1、公司所有业务或经济类合同、协议须报法务岗审核,经总经理批准
2、后方可用章。2、公司劳动合同、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个人证明,须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章。3、公司对外财务数据及报表报送、与银行、税务办理的相关证件证明,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章。第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须公章借出时,须由经办人到公章管理人处填写公章借出登记表,写明借章事项、归还日期、经办人,由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出。第三章 管理人责任第五条 公章管理人即总经理授权的公章保管人,按照公司合规流程管理公章。公章管理人须在其管理的印章留痕表上签字,并将此印章留痕表存档于公司资料室。第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印鉴,未按本办法规定之程
3、序,管理人可拒绝盖用印章印鉴。第七条 管理人必须严格妥善保管公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及时公告,刻制新的公司公章。第八条 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盖用印章印鉴,如出现未经相关人员核批盖用公章,公司将追究管理人责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之权利。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公章保管人未按审批结果盖用印章印鉴,或未经审批私自出借印章印鉴,处以对经办人、保管人罚款500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进行赔付;同时保留追究经办人、保管人法律责任之权利。第十条 公章保管人因本人原因遗失印章印鉴的,罚款500元,并应于第一时间报告及重新刻制。遗失后主观不报,罚款1000元,导致公
4、司发生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进行赔付,同时追究公章保管人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未完成公司公章留样手续的,公章保管人承担责任,罚款200元。第十二条 经办人按审批手续借用印章印鉴后,必须承担印章印鉴之临时保管责任。超出报告使用范围之外使用印章印鉴,罚款500元,导致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进行赔付,同时追究公章保管人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出现其他违规使用印章印鉴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由经营层讨论决定处罚措施。第十四条 对印章印鉴使用情况、留样情况,综合管理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时必须附检查情况记录。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执行。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