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事业部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内
2、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指导与监控。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或可采取聘用兼职审计员的做法,开展本单位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会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工作职能。审计机构及专(兼)职审计人员应在公司审计部备案,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化应事
3、先与公司审计部沟通。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公司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公司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
4、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办法、规程和标准,运用审计手段保证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规范运作;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5、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进行各项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包括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总部及所属单位担保、投资等重大事项审计;总部及所属单位绩效审计;总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总部及所属单位信息系统审计等; (六)负责协助、配合上级单位开展审计检查工作; (七)其他审计相关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6、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如适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
7、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接触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记录、人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部门,并进行实物核
8、查,向各单位和公司职能部门索取各项资料: 1、各种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劳动工资资料等; 2、各种会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资料; 3、经济合同与协议; 4、经济管理方面的统计资料和报表; 5、财务会计和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规定; 6、财务帐务处理、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 7、以及支持审计证据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召开的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管理方面的会议,查阅经济管理方面的文件,了解公司的相关业务拓展计划、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等; (三)有权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与考核; (四)有权复制和拍
9、摄作为证明材料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及实物;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建议公司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因被审计单位阻挠、刁难、拒绝等行为而影响审计工作进行的,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具体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七
10、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提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好各项准备。对于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即时下达审计通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协调处理,并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上报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审定后,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
11、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注重运用审计成果,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
12、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如适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13、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
14、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15、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
16、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
17、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如适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18、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
19、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
20、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1、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体系和责任奖惩管理制度。对于认真履行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滥用职权、
22、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