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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施工单位管理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模版.docx

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工程施工职业病的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分部及下属各单位。第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第四条 分部、架子队的负责人,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劳动卫生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第五条 分部安全质量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第六条 分部负责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的防治规划,加强项目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七条 每年安排职工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2、第八条 为了改善项目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分部、架子队要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员,建立健全劳动卫生档案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个人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分部、架子队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职业病人积极安排治疗。第十条 本分部要坚持“三级预防”和“防治结合”的原则,对本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更好地促进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分部、架子队根据国家和有关工程施工劳动卫生法规及其他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劳动卫生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3、 分部、架子队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具体措施, 积极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十三条 分部、架子队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等)、上岗后将要从事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职业病人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护。第十四条 分部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疾病控制、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对慢性疾病预防、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的控制工作。第十五条 分部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且接受其业务技术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其他具体工作与架子队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职业病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

4、准确诊。慢性职业病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组负责诊断;急性职业病由定点医院、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诊断。经确诊后的职业病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病待遇。第十七条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职工受到职业危害,检查住院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第十八条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按规定需要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原则上应从诊断确诊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另行安排工作。第十九条 放射作业人员(如核子密度仪试验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进行辐射防护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作业。第二十条 分部、架子队在施工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标准,应制定治理规划,分期进行,限期达到控制目

5、标。治理规划应报项目安全质量部审查批准。第二十一条 分部、架子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女职工的法规,安排工作时,充分照顾妇女的生理特点。第二十二条 分部要对工程施工作业环境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以及不良的气象条件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定期测定,根据测定结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第二十三条 对准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包括更换新的职业危害作业)、已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包括脱离粉尘、放射性作业和毒物)、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类型为: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以及观察对象定期复查;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四条 健康检查的

6、项目、内容,诊断依据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健康监护都必须由集团公司指定的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等级评审,具有甲级二等以上的卫生防疫机构和相应级别的医疗单位进行,否则无效。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的周期,必须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间隔时间进行,不得擅自延长。第二十七条 分部每月将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状况和检查的结果、职业病发生情况向指挥安全质量部报告,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上报。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的分部或个人,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重大贡献者,将给予奖励或表彰,奖励金额:单位10002000元,个人50100元。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单位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个人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上级有处理决定的,遵照上级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罚款直接从计价款或工资中扣除。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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