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总负责人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总负责人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完善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管理体系,适应事务所不断提高内部质量控制治理水平的需要,根据董事会的有关决议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项目总负责人是指主任会计师或依照主任会计师签字签发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主任会计师授权代为行使主任会计师签字签发权的业务主管合伙人和非合伙人。第三条 项目总负责人业务质量控制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与事务所合伙体制相适应,以项目总负责人为质量控制责任主体,“责、权、利”相统一,激励约束相制衡的项目总负责人业务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2、第四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适应新的审计准则关于质量控制的要求,适应利安达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所分管项目组成员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项目组质量控制机制良好高效运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 项目总负责人的权利和责任第五条 项目总负责人为其所负责项目的业务质量控制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着力培养以质量控制为导向的团队协作文化,并将其贯彻到日常业务运做管理中,在业务质量控制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向所分管的项目组及时下达明晰的、一致的质量控制信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质量控制信息的上传下达和项
3、目组内信息的有效沟通。第七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业务准则和事务所各项项目质量管理控制的规定执业,并采取必要的手段确保事务所的各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第八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报告,报告的出具应严格执行质量监管部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省级以上国有大型企业的一级公司要严格执行关于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企业务报告实施追加复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项目总负责人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务所规定的三级复核程序和追加复核程序得到实质执行,确保其分管的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承担复核责任时应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能力以
4、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职责,当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做为项目执行人员时,应指定相当资历的人员执行质量复核职责。第十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合理保证项目组组成人员不违反独立性要求,必要时应及时告知质量监管和风险控制部门,以确定是否采取必要的行动。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省级以上国有大型企业的一级公司中,国家对定期轮换有特殊规定,按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项目总负责人向主任会计师申请年度业务报告签字签发授权时,应做出独立性书面承诺。第十三条 具体项目的接受和客户关系的保持要严格执行事务所项目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告知项目组相关成员,确保项目的重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尤其要关注并获取客户诚信信息资料,关注项目组业务执行人员是否具有必要的专业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并形成评价记录归档。 第三章 人力资源保障第十四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障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保障项目按照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标准顺利完成,出具恰当报告,并维护事务所良好的市场形象。第十五条 人员的招聘应严格执行事务所规定的政策程序,选择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发展潜力,具备执行业务所必要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真心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人士加入事务所。第十六条 针对人员专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和提高应采
6、取的有效措施:(1)鼓励员工参加职业后续教育、考取与业务有关的专业资格,并帮助员工制定职业发展规划;(2)鼓励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能力升级计划。项目总负责人应根据事务所培训总体指导计划制定年度员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详细规定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一般员工的培训目标和落实措施,除必须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培训任务外,部门经理的培训着重于职业发展、业务开拓、团队协作、专业面的拓展;项目经理的培训着重于项目管理、风险的控制、与客户有效沟通、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高;一般员工的培训着重于基础专业的巩固和提高,专注于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税收法规、企业价值估价、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拓展。(3)针对新入所的
7、员工除按规定接受事务所规定的新员工培训外,应指定经验丰富的员工对其提供业务指导,形成良好“传、帮、带”职业氛围,以利于整体专业水平的提高。第十七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根据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确的业绩考核、新酬及晋升程序,对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将评价程序、表决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明确提高业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和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是薪酬提高、职位晋升的主要途径,否则招致职业惩戒。第十八条 项目组人员的配备和组成要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规模、所处的行业、风险的可控程度。(1)应当至少委派一名具有项目实施经验的现场负责人,并将现场负责人的身份和
8、作用书面告知客户,确保现场负责人具有必要的专业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尤其必要的权限和时间保障。(2)项目的组成人员要满足现场各具体项目工作所需要专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必须有必要的时间保证和人员保障,确保业务程序执行到位。第十九条 项目总负责人可供调配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执业人员不足,或者项目经理超工作负荷,项目总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或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人力资源调配或业务合作,以保证项目经理和主要执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第四章 业务的监督和执行第二十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确保项目组和分管的部门严格执行事务所专业标准执行业务,对执业过程中发现的标准缺陷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项目
9、总负责人对项目的监督负有最终责任,对业务的重要进程实施追踪,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和项目复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及时了解和评价,及时下达工作指令,及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重要工作程序和方案。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保障畅通咨询渠道,形成良好的咨询沟通氛围,鼓励项目组成员就疑难问题和争议事项进行咨询,项目组首先应向内部机构寻求咨询,需要向外部咨询的,应及时将咨询的结果告知内部机构,以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应及时将咨询的事项、过程、结果形成记录。第二十四条 需要项目总负责人和客户的管理层、治理层直接沟通的,项目总负责人应要求现场负责人及时提醒并将沟通结果形成记录归档。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
10、分歧应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与协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才能出具报告。第二十六条 除执行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三级复核程序外,需实施追加复核程序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省级以上的国有大型企业的一级公司的业务报告,只有按照事务所对三类公司(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企)业务报告追加复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追加复核后才能出具报告,否则质监会有权提请主任会计师暂停或收回其执行对该类公司业务的签字签发授权。 第五章 业务监控第二十七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各个外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检查,审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外调前必须组织自查自纠,并将结果和拟采取的措施在第一时间报质监会办公室备案,派专人跟踪检查的进展情况,将重大问题的处理的过程和结果报主任会计师和质监会办公室。第二十八条 积极配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检查,应严格执行xxx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开始执行。xxx会计师事务所xx年九月十八日5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