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企业务报告实施追加复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企业务报告的风险管理控制,提高审计质量,完善业务报告复核控制体系,认真贯彻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关于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的文件精神,强化事务所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适应事务所规模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根据董事会决议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业务报告的范围: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上市公司:是指各业务部门接受委托对在境内和境外公开上市的公众公司。金融企业
2、: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为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集团财务公司、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各类高风险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和省级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第三条 追加复核的原则:逐步完善建立以现有的三级复核为基础,以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技术资源交互平台,以各位质监会委员的复核控制为依托,与现有的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相适应的业务报告复核控制体系,客观评价项目组对特定项目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出具业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第四条 实施业务报告追加复核的机构为董事会下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监会”),日常工作授权质监会的常设办
3、事机构“质监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每位执业人员的执业判断、点点滴滴的工作构成了事务所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的基础,各所各级业务执行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质量控制体系重要作用,认识到追加复核的重要意义,理解和支持追加复核工作,但质监会的追加复核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和复核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追加复核的方式第六条 追加复核方式的确定原则:根据业务的性质,如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程度、影响力;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监管部门的特殊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的特别控制措施等。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由各分支机构向质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质监会办公室听取承做业
4、务工作的项目总负责人及所在分支机构质监会委员的意见后,经充分沟通报经质监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采用的追加复核的方式:现场复核:质监会办公室将派专门复核人员到审计现场或业务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复查业务工作底稿,重要事项商所在地质监会委员及质量监管部门确定追加复核评价意见;报送复核:在业务报告出具前,项目组将重要审计工作底稿、草拟的审计报告、重大审计情况说明、质量监管部门复核意见的修改落实情况、存在的重大未解决落实的初步方案,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报质监会办公室实施追加复核,并主动接受或回答质监会办公室提出的质询。质监会办公室根据复核情况,最后报经质监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出具评价意见;委托复核:质监
5、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情况,经综合评定后委托住各所的质监会委员组织具备相应资历的复核人员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进行追加复核,复核完成后将提出初步复核评价意见报质监会办公室,由质监会办公室提报质监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统一出具追加复核评价意见。指定复核:质监会办公室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可以根据特定项目质量控制工作需要指定一分支机构对另一分支机构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进行追加复核,复核完成后应将提出初步复核评价意见报质监会办公室,由质监会办公室提报质监会主任委员批准统一出具追加复核评价意见。第三章 追加复核的实施第九条 追加复核实施时间及程序:(1)在分支机构实施正常的技术复核程序后,正式出具业务报告前,将追加复
6、核申请表报质监会办公室进行追加复核,经质监会办公室实施有关程序签署评价意见,报主任委员批准后方能呈送已获授权签字签发人,已获授权签字签发人应综合评价项目整体风险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2)各分支机构项目总负责人应及时掌握业务报告的公告时间或上报时间、现场审计进度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预计被审计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对审计的风险程度作出专业判断后,可以事先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填报追加复核申请表;质监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定后,拟定具体的复核方式,报经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确定具体复核方式,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项目总负责人和具体承办的质监会委员。(3)项目组必须留出
7、足够的追加复核时间(一般不能少于三个工作日)以备实施追加复核程序。第十条 追加复核的工作方式:(1)针对项目组提交的重大事项和发现的问题与项目前期复核人员、现场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进行讨论;(2)复核财务报表和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报告的出具将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3)复核与项目组的重大判断以及形成重要结论有关的重要工作底稿,必要时提请采用召集项目组的重要成员参加的现场会议或电话会议;(4)追加复核的程度把握: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目的是避免出具不恰当的业务报告,将项目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5)需实施追加复核的项目应按照质监会办公室的规定及时上报材料,审计计划
8、应于编制完成后及时上报,审计报告、总结应于项目完成时及时上报。第十一条 追加复核的特殊考虑:(1)项目组的独立性评价是否恰当,是否遵守事务所的独立性控制政策,拟签字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是否获取授权,是否受轮换政策制约;(2)业务执行中识别的特别风险是否得到恰当处理,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恰当,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规定的时间上报并得到处理;(3)重要的、涉及特别风险的职业判断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支持业务报告结论;(4)对业务执行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意见分歧、争议事项是否及时进行恰当的咨询并得以适当记录,结论是否恰当;(5)关注业务执行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错报的重要程度
9、和处理情况,尤其是重大差错更正的鉴证责任是否免除;(6)与管理层、治理层的沟通是否有效并得到恰当记录;(7)评价拟出业务报告的恰当性,不仅关注主报告的恰当性,还应当关注附加报告的结论与主报告的结论一致性,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必须经过内控测试程序形成结论才能出具。第十二条 质监会办公室在不损害独立性、客观性条件下,提供专业能力可及的、对重大问题的业务咨询,但其咨询不能代替各级执业人员业务决策。第十三条 如果项目组不接受质监会办公室的评价复核意见,则由xxx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或主任会计师裁定。第四章 罚则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的项目组未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追加复核程序出具业务报告,或借故推脱、阻碍实施追加复核程序,质监会办公室一经查实,质监会有权提请董事长和主任会计师批准,视情节轻重,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主任会计师授权;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签字签发权等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开始执行。 xxx会计师事务所xx年九月十八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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