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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金融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程模版.docx

1、XX银行企业金融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企业金融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XX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企业金融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XX规〔2013〕51号)、《XX银行企业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办法》(XX规〔2013〕78号)、《XX银行企业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操作规程》(XX规〔2013〕90号)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金融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简称“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本行持有的非标准债权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由

2、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计划,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凭证,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会计处理基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本行在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承担的不同角色,相应地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非标准债权资产转让给受托机构,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原则判断被转移的非标准债权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 1、如果本行已将非标准债权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非标准债权资产。 2、如

3、果本行仍保留了非标准债权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非标准债权资产。 3、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非标准债权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非标准债权资产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非标准债权资产。 4、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非标准债权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非标准债权资产的控制,应该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非标准债权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继续涉入负债。 (二)本行作为证券化后非标准债权资产的服务机构,需对代为办理资产服务的资产进行表外会计处理;如由本行代为收取证券化非标准债权资产对应的本金和利息,应按时扣收本息、划付

4、款项。 (三)本行作为发起机构,所持有的本行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划分为应收款项类投资。 (四)根据以上原则,在非标准债权资产转让过程中,本行如持有次级权益部分资产,必须根据风险测算模型测量结果分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次级档所保留的风险在10%以下的,会计账务上销记非标准债权资产,并确认所持有的次级档投资; 2、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次级档所保留的风险在90%以上的,会计账务上不能销记非标准债权资产; 3、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次级档所保留的风险在10%-90%之间的,除了按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

5、理外,另外需按所持有次级档资产的金额借贷记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 第五条 本文涉及的自营非标准债权资产由总行投资银行部持有,在购买时未发生溢折价,未个别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条 本文会计处理基于以下合同约定:起算日前孳生的利息归属本行,受托机构划付的发行资金不包括购买起算日前的利息。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章 会计科目和内部账户设置 第七条 在“155560应收款项次级权益”科目下新设内部账户“600010应收款项非标准债权证券化次级权益”,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第八条 新增“6139资产管理服务”表外科目,用于

6、核算和反映本行代管理的信贷资产以外的客户资产。形成代管理资产时,收记该科目。代管理的资产增加时,收记该科目,代管理的资产减少时,付记该科目。代管理资产义务解除时,销记该科目。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 613901代管理证券化非标准债权资产: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代管理的证券化非标准债权资产。本科目下设内部账户“010001代管理证券化非标准债权资产”。 第九条 新增“224795代收代管理其他资产本息”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根据合同约定,代理客户收取代管理资产(不包括信贷资产)本息并进行划付的情况。 本科目下设“95ZZZZ”内部账。

7、 第四章 业务核算 第十条 证券化非标准债权资产转让的处理 (一)受托设立日经办机构的处理 1、受托设立日,证券化非标准债权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将财产交付日非标准债权资产本金余额结清,应收取的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专项资金挂账在“330199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等科目。 (1)转让应收款项类非标准债权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330199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等科目 贷:155580-0001应收款项类非标债权—成本 (2)转让可供出售类非标准债权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330199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等科目 贷:155480-0001可供出售非标债权投资—

8、成本 同时,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重估金额,会计分录为: 借(或贷):155480-0004可供出售非标债权公允价值变动 贷(或借):411199-000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总行投资银行部可在330199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科目下自行设置1000号以后的内部账用于核算应收取的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专项资金。 2、本行作为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服务机构,经办机构(指与受托机构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的机构)会计部门应按受托管理资产面值收记表外账,会计分录为: 收:613901代管理证券化非标准债权资产 3、起算日至受托设立日本息归还的处理 (1)在起算日至受托

9、设立日之间本行收到归还的本金,则需在受托设立日做以下账务处理: 起算日至受托设立日期间融资人归还的本金应归受托机构所有,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将属于受托机构所有的本金转入“224795代收代管理其他资产本息”科目,并调整应向受托机构收取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330199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等科目 贷:224795代收代管理其他资产本息 (2)在起算日至受托设立日之间本行收到归还的利息,则需在受托设立日做以下账务处理: 起算日至受托设立日期间融资人归还的利息,应区分是本行所有还是受托机构所有:对初始起算日之前孳生的利息,应归本行所有,对初始起算日之后孳生的利息,应归受托机构

10、所有。对于归还受托机构的利息,总行投资银行部收回利息时已确认为本行的利息收入的应予以冲销,并以手工调整为应划付受托机构的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520240-0016应收款项类非标债权利息收入 或:520230-0010可供出售非标债权利息收入 贷:224795代收代管理其他资产本息 以上确认的应付给受托机构的款项,按与受托机构的合同约定进行划付,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发行所得资金(或扣除相关发行机构费用后)的处理 1、总行投资银行部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发行所得资金(或扣除相关发行机构费用后),按收到的金额借记“111301存放总行备付金”等科目,按发行费用借

11、记“540330资产证券化业务支出”,按发行资金贷记“330199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等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111301存放总行备付金等科目 540330 资产证券化业务支出 贷: 330199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等科目 2、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专项资金的销账处理,如有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转让应收款项类非标准债权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或贷:330199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等科目 贷(或借):520240-0018应收款项类非标债权价差收入 (2)转让可供出售类非标准债权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或贷:330199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等科目 贷(或借):

12、520230-0026可供出售非标债权价差收入 第十一条 如相关合同约定证券化非标准债权资产起算日前孳生的利息归属本行,且初始起算日后的下一个结息日在受托设立日之后的,则总行投资银行部于受托设立日后收到该部分利息时,销记已计提的利息,差额计入损益。会计分录为: (一)应收款项类非标准债权资产的利息 借:210101单位活期存款 等科目 贷:155580-0003应收款项类非标债权—应计利息 或141190-0009应计分期付息应收款项类非标债权利息 贷或借:520240-0016应收款项

13、类非标债权利息收入(值=已计提与实际收到利息的差额) (二)可供出售类非标准债权资产的利息 借:210101单位活期存款 等科目 贷:155480-0003可供出售非标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或141190-0008应计分期付息可供出售类其他投资利息 贷或(借) 520230-0010可供出售非标债权利息收入(值=已计提与实际收到利息的差额) 第十二条 如相关合同约定由本行代为收取证券化后非标准债权资产对应的本金和利息的,负责代收本息的机构于受托设立日后收到本金或利息时,应将应付给受托机构的本息通过“224795代收代管理其他资产本息”科目挂账,会计分录为: 借:210101 单

14、位活期存款 等科目 贷:224795代收代管理其他资产本息 以上确认的应付给受托机构的款项,按与受托机构的合同约定进行划付,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服务收费的会计处理 (一)本行作为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服务机构,收取的资产管理费,由提供相应服务的经办机构使用“510295-950002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收入”核算。 (二)本行作为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承销机构,收取的承销服务费,由提供相应服务的经办机构使用“510283-0002债券承销业务收入”核算。 第十四条 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的核算 本行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将入池非标准债权资产移出表外,如持

15、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且经评估后确认在此结构安排中,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入池非标准债权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保留了对入池非标准债权资产的控制,应在转移日按继续参与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一)受托设立日,总行投资银行部确认本行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的会计分录为: 借:155560-600010应收款项非标准债权证券化次级权益 贷:330199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等科目(如规定这部分资金不需划付受托公司) 或:存放总行备付金等科目 借:195101 次级权益继续涉入资产 贷:235101 次级权益继续涉入负债 (二)季末

16、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对本行持有的次级证券进行减值测试,当本行持有的次级证券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并且有证据表明次级证券减值损失已发生时,会计后台根据经审批同意的有关通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 借:550333-330001计提应收款项类投资减值准备 借:235101次级权益继续涉入负债 贷:155601-010001应收款项投资减值准备 贷:195101次级权益继续涉入资产 (三)次级证券持有期间收到的次级证券利息,根据有关收账通知,会计分录: 借:111301存放总行备付金等科目 贷: 520240-400006应收款项类其他债券利息收入 第十五条 资产服务合同终止日,会计人员作表外销账处理。业务人员应在资产服务义务终止时及时通知会计人员予以销账;对于在到期日承担的资产服务义务仍未终止的,业务人员应及时向会计人员提交相关审批资料及合同文件确认暂不作销账处理。销表外账的会计分录为: 付:613901代管理证券化非标准债权资产 第十六条 会计部门每季末应与业务部门就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台账与会计账务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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