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管部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关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并根据董事会决议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质量监管部是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质量控制管理需要而设立的对所在分支机构业务质量实施整体控制的专门机构,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受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董事会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双层领导,日常工作向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汇报,重大事项同时向董事会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质监会办公室”报告,执行项目总负责人实施第三级复核前的复核工作,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
2、企的业务报告向质监会办公室申请实施追加复核。第三条 质量监管部业务控制复核的原则:以现场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为基础,对所有项目实施的重大的、技术的、形式上的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和部门经理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出具业务报告时所得出的结论。 第二章 实施本级质量控制复核项目的范围第四条 所有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专项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所有鉴证业务。第五条 所有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管辖的大型国企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专项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所有鉴证业务。第六条 所有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专项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所有鉴证业务。第七条 各种类型企业的所有验资业务;第
3、八条 由国家政府机关委托的所有鉴证业务;第九条 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实行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质量监管部控制复核的人员要求:第十条 质量控制复核机构的组成人数应当与该分支机构业务结构、业务难易程度、业务量大小等相匹配,以保证投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的保证业务质量。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复核机构的人员组成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报经质监会办公室核准后任免,条件成熟后将逐步过渡到由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委派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对人员的具体要求如下:(1) 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2) 为人正直、诚信,与各业务部门不存在影响其客观、独立性的
4、关联关系;(3)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复核评估报告人员应具有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4) 从事质量控制复核(含一级和二级复核)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一定的复核经验;(5) 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上述2、3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满足,但具有其他特别专长或培养潜力的人员,须报经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派。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应会同人事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对各分支机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考评,当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时,须考虑其胜任能力,情节严重的应依照程序对其提出免职:(1) 复核项目时缺乏客观、独立性;(2) 不具备一
5、定的专业能力,无法对业务人员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准备出具业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作出评价;(3) 无法与业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经常收到不同业务部门对其的投诉,并通过核实,证明其在某些方面确实存在问题;(4) 其他不能胜任的问题。 第四章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第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是对具体执行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项目复核工作的指导性要求,复核人员可以采用检查工作底稿、与项目负责人讨论和分析性复核等程序,也可将上述三种程序结合使用。第十五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应在出具业务报告、项目总负责人签发之前完成,也就是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未履行完复核程序的,项目总负责人不得擅自出具业务报
6、告。 第五章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内容第十六条 对项目组填制的承接新客户评估事项表和续接旧客户评估事项表中关于事务所独立性的评价及有关事务所独立性的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事务所是否独立于该客户。第十七条 复核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有关工作底稿,判断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否恰当,其中应重点关注是否有特别风险。第十八条 复核将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与特定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认定层次或是与报表整体的相关性的判定是否正确、完整。第十九条 复核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第二十条 通过上述程序结合重要性水平最终判断拟出具的鉴证报告类型是否适当。第二十一条
7、以上几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其他鉴证业务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章 对基础性错误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二条 基础性错误包括鉴证报告各组成部分的文字表述错误、各数字的勾稽关系错误、底稿中形式方面的错误(比如审定数与已审报表中的数字不一致等)。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管部的复核是对业务报告的整体把握,基础性错误不属于质量监管部的职责范围,属于现场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职责范围。 第七章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权力和职责第二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权力主要是提问权、要求披露权和向上级反映权。第二十五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复核中的疑问可以向项目组成员提出,对发现的问题经沟通后可以要求项目组修改、
8、补充和完善。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业务,不得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第二十六条 当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重大事项存在分歧,并且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有权在项目复核底稿中进行记录,不发表可以出具业务报告的意见。对于与部门经理或现场项目负责人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而项目总负责人已经签发出具的业务报告,质量监管部应及时将重大分歧事项采用定期汇总上报的方式同时上报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质监会办公室。业务忙季(15月)每星期上报一次情况,业务淡季(612月)每月上报一次情况,以达到质量控制准则所要求的控制信息畅通的目的,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第
9、二十七条 质量监管部除履行日常业务报告的复核外,还要承担业务咨询职责,并形成咨询记录;并根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业务报告模版,拟定适应于所在分支机构特殊要求的业务报告模版,报经质监会办公室审定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质量监管部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控制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分支机构内部制定的质量控制办法应报质监会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质监会办公室对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实施月度简报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每月终了5日内各分支机构应将月度内部质量监督控制简报报质监会办公室,每年度终了30天内将年度内部质量监督控制情况总结报告报质监会办公室。 第八章 奖惩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质
10、量监管部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善于沟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基本素质,各分支机构在质量监督、控制和管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或保持良好执业记录时,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建议董事会或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并在全所通报嘉奖。第三十条 质量监管部的工作人员如果被发现隐瞒重大风险事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独立、客观的职业道德,给事务所的市场形象带来严重影响时,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提请董事会或所在所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谈话提醒、警告、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开始执行。xxx会计师事务所年九月十八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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