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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制度模版.doc

1、 独立性 1.概述 1.1为保证本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鉴证业务。 1.3本规程要求事务所和相关人员在业务承接(含保持,下同)、执行业务、日常工作等均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1.4本所风险管理机构(即董事会)应切实重视独立性;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全所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并要求参与项目的各级员工保持独立性。质监与技术支持部负责全所独立性的管理(包括独立性问题咨询,专用邮箱0)。 2.本所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护其独立性

2、 2.1 每一项目均应按本所业务规程严格实施项目管理控制程序和执行控制程序,执行外勤主管、项目负责经理、项目负责合伙人三级复核制度,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其他专项复核制度。 2.2 对于本所长期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客户,项目负责经理及项目负责合伙人对该公司连续审计的期限不应超过5年,期满进行轮换,中间至少间隔2年,签字人同时满5年的,可先轮换一人。上述“期限”自该员工担任审计外勤主管之日起连续计算。 2.3 对于上市公司客户,项目组成员应当在业务委派后的第一个项目组讨论会上声明本人不存在独立性的问题,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4 对于上市公司客户,项目负责合伙人应编制《与治理层沟通函》

3、向客户的治理层沟通本次服务的性质和收费范围以及独立性问题,并就审计项目组成员、事务所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作出声明。 2.5 本所要求在批准业务承接与保持、签署客户评价表时,应对独立性进行评价并反映在客户评价表中;当所采取的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2.6 本所全体员工应出具年度独立性声明(附件),明确其已遵循本规程,并存放在员工人事档案中。 2.7 本所要求质监与技术支持部定期发布、更新本所的上市公司客户清单和其他重要的受独立性约束的实体清单供全体员工查阅。 2.8

4、本所要求项目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 3.本所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业务项目承接和执行遵循独立性规定: 3.1 本所员工在承揽或执行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下列经济利益因素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影响: 3.1.1 与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3.1.2 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客户; 3.1.3 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3.1.4 与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3.1.5 对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3.1.6 可能与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3.2 本所员工在承揽或执行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自我评价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 3.2.1 执行业务

5、的项目小组成员曾是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3.2.2 为客户提供直接影响本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3.2.3 为客户编制属于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3.3 本所员工在承揽或执行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关联关系因素对独立性的影响: 3.3.1 与执行业务的项目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3.3.2 本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长期交往; 3.3.3 接受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6、 3.4 本所员工在承揽或执行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来自外界方面的压力对独立性的影响: 3.4.1 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3.4.2 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3.4.3 受到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3.5 当识别出存在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各级员工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必要时以重大问题请示的形式按照业规105号的规定向质监与技术支持部反映可能存在的独立性问题或疑虑。 3.6 本所员工应确保在接受任何委托时不至于因为私人关系而危及独立性。各级员工如发现自己与客户存在以下利害

7、关系时,应当向本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3.6.1 曾在委托单位或客户单位任职,未满两年的;或虽已满两年,但仍可能对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 3.6.2 持有委托单位或客户的股票、债券,已获得或将获得来自委托单位或客户的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的财务利益或其他经济利益的; 3.6.3 与委托单位或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或能够对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有近亲关系的,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等; 3.6.4 担任委托单位或客户常年顾问、代为办理会计事项、代为编制属于鉴证服务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以及为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服务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的; 3.

8、6.5 可能或有意向与委托单位或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的; 3.6.6 项目负责人或签字注册会计师因与委托单位或客户长期交往而影响独立性的; 3.6.7 与委托单位或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或能够对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由于同学、同乡、战友等原因形成亲密关系且影响独立性的; 3.6.8 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3.7 如发现项目小组成员存在独立性方面的问题,项目负责经理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合伙人并将其调离该项目小组。 4.本所员工不得有以下行为: 4.1 不得明知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而故意隐瞒不报。 4.2 不得对承接的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法

9、律许可的除外)。 4.3 不得由于担心失去某项业务而承揽不能胜任的或不合法的业务。 4.4 不得接受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4.5 不得无原则地迁就客户或者故意曲解法律、法规以迎合客户的不正当要求。 4.6 不得由于时间、收费、管理当局的压力或取证的难度等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缩减或省略工作程序。 4.7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4.8 不得兼任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4.9 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服务和审计服务。 4.10 参

10、与证券发行审计等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执行复核、批准、签发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持有、买卖该种证券;参与上市公司审计(包括年报、中报、重组)等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执行复核、批准、签发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等公开后5日内,不得持有、买卖该种股票;本所所有合伙人、授薪合伙人,及其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自本所接受委托至终止客户关系内任何时候均不得持有、买卖前述证券、股票。 4.11 本所员工知悉证券发行人、上

11、市公司证券发行、交易内幕信息的,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也不得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4.12 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其他业务、职业或活动。 附件:独立性声明 附件 xx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业人员遵守独立性的声明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的规定及xx 业规111号《独立性》的要求,本人特声明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和xx 业规111号《独立性》的规定。 声明人: 二〇〇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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