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 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版] [2012年9月10日讨论稿] 银行 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防范用印风险,保障各项业务的有效开展,根据《银行印章管理办法》、《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会计业务印章是指:总、分、支行办理会计核算过程中在票据、凭证、报表、函件、证实书等凭据上加盖的,由总、分、支行统一管理的会计业务专用印章。 第三条 印章管理各部门职责划分如下: (一)总
2、行会计结算部是会计业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业务印章样式的提供、管理和使用。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辖内网点会计业务印章保管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支行。负责对从上级行领入包括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章、会计业务公章、办讫章等印章的逐级报批、预留印模、启用移交、临时封存、作废收缴等工作,对辖内网点会计业务印章保管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会计业务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种类。会计业务印章分为:财务专用章、机构负责人名章、会计业务公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办讫章、储蓄业务公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票据清算章、事后监督专用章、银企对账专用章,以及因业
3、务需要或人民银行特别要求刻制的会计业务其他印章。 第五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财务专用章:用于向人民银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支取款项的印信,内部往来等预留印鉴亦应使用财务专用章。该印章原则上按机构配制使用。 (二)机构负责人名章:与财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配套使用,与以上印章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交接时,此印章经管人员不得转授权,须由原授权人向接收人另行出具授权书后方可办理交接。 (三)会计业务公章:用于确认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融资业务合同除外)等需要加盖会计业务印章的重要单证、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挂失回单、止付通知、证实书等业务,以及会计业务报告、报表等或提出
4、同城交换票据用印。该印章原则上按机构配制使用。 (四)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该印章按办理汇票业务的机构配制使用。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该印章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配制使用。 (六)办讫章:用于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表内、表外现金、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该印章可根据业务需要按人员进行配制使用,以编号区分。 (七)储蓄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以及其他需加盖储蓄业务公章的凭证。该印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配制使用,以编
5、号区分。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银行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完成业务处理的各种凭证回执,以及非资金业务单据客户回执(具体业务有印章使用要求的从其规定);该印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配制使用,以编号区分。 (九)票据清算章:用于同城交换提出票据。 (十)事后监督专用章:用于事后监督业务的更正差错通知单等。 (十一)银企对账专用章:用于总行/分行集中处理银企对账工作时,以其实物印章加盖于银企对账单、书面通知单等相关业务单据,以及通过系统将其电子印章自动打印在银企对账单上。 (十二)会计业务其他印章:按会计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规定刻制的会计业务其他印章(如本票专用章、假币收缴章等)。 人民银行
6、或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对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入库和领用 第六条 各种会计业务印章的规格、式样、称谓,除“汇票专用章”外,各机构、部门按照总行会计结算部的统一规定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提交请示报总行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发到有关业务部门,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由总行办公室刻制。 第七条 汇票专用章需逐级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刻制,申请刻制程序为: (一)新增营业机构:网点在取得新机构的支付系统行号后,填制《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格式见《银行印章管理办法》附件1,下同)→网点行长审批→管辖机构会计管理部门经理审批→管辖机构会
7、计分管行长审批→报送总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刻制。 (二)特殊机构:对票据中心等作为分行单设机构需使用“汇票专用章”的,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分配特定的顺序号→由人民银行系统软件计算得出支付系统行号后→票据中心等使用部门填制《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本部门总经理审批→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申请刻制。 第八条 外来会计业务类印章申请刻制程序 (一)范围。票据清算章以及网点开办特定业务涉及向相关部门申请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由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统一向当地人行或相关部门申请刻制。 (二)票据清算章的刻制申请程序。 网点填制《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网点行长审批→管辖支行会计分管行长审批→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
8、审批→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将审批结果传真给网点→网点在人行支付结算管理系统发出刻制票据清算章的申请→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报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刻制。 (三)网点开办特定业务涉及向相关部门申请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刻制申请程序。 网点填制《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网点行长审批→管辖支行会计分管行长审批→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审批→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报相关部门申请刻印。 第九条 会计业务印章入库和领用。印章刻制完成后,须及时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领取程序如下: 1.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登记《银行印章领取预留印模表》,预留印模,记录入库记录。 2.印章使用部门领取人员出具本行(部)介绍信或有效证明
9、文件及个人身份证件,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交接人员在《银行印章领取预留印模表》记录入库记录,在空白处注明“从总行/分行领入”。 3.印章使用、保管人员在在本行(部)的《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登记领取、启用记录。 第十条 各网点对收到的“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印章的印模应登记《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应贯彻“谁使用、谁掌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领发、交接、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自会计业务印章领取及启用始至印章作废销毁止,无论何种情况只要其间发生印章(业务经办人名章除外)移交,
10、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须即时在《银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单》等有关印章管理记录上作移交登记并签章。该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记录和保管。 第十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人员 会计业务公章、汇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主管掌管,其他会计业务印章的掌管人,应由会计分管行长或会计主管指定。 第十四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日常保管及使用 (一)印章保管须做到人离上锁。每日上午、下午营业结束,网点须将印章入库、部门需将印章入保险柜保管。不同掌管人保管的印章应分箱(盒)上锁,严禁混装。 (二)凡嵌有日期的印章,必须按工作日调整日期后使用。在票据或凭证上加盖印章时,该票据或凭证须为已审核和(
11、或)完成会计核算的票据或凭证。如需有权人签字的票据或凭证,须经有权人签字后方可用印。严禁超范围使用印章或在空白重要凭证加盖印章。内部凭证如印章盖错或模糊,需重新加盖印章的,应在错误或模糊的印章边缘划“×”后重新用印。其他凭证如发生类似用印问题,可参照此办法处理,但以不影响凭证有效性为前提。 (三)严禁对任何空白件用印,印章保管人员如遇涉及禁令的无理要求,且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本行负责人或会计结算部报告情况。 (四)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交由他人代管或代盖章。印章使用必须在规定的办公场所内进行,印章保管人员等不得擅自将印章携带出规定的办公场所。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场所时,必须
12、事前填写《银行印章行外使用审批单》报经本行(部)负责人批准,且必须由双人全程监护。 第十五条 各网点办理业务时,可根据业务需要刻制有关戳记,戳记不纳入印章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封存管理 (一)网点会计业务印章在3个月(含)内未启用、暂停使用,须上缴管辖行会计结算部封存保管。 (二)封存方式如下:领取或收回印章当日以“一章一袋”封存(整批更换的可按印章类别、按单位合并一袋封存),封存袋使用牛皮纸档案袋或信封,封存袋上加盖所封存印章的印模,并标注作废、停用或交回、领入时间及封存时间。如印章磨损严重无法清晰留印,须在封存袋上加盖所封存印章印模的同时,将领用时预留的印模复印后粘贴
13、在封存袋上,由相关人员当面封存后在封口处粘贴约1.5厘米宽的白纸条,区分以下情况由相关人员在骑缝处签字,并在《银行印章登记明细表》或《银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单》登记。印章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同时须对封存印章拆封重新封存。 1.网点封存。由封存印章的保管人员、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在封条骑缝签字。 2.会计结算部封存。由会计结算部印章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封条骑缝处签字。 分行各相关部门3个月内、超过3个月的暂停使用或停用待上交的印章封存管理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计业务印章更换。对使用年限久,字迹不清的印章,应及时申请更换。更换停用的印章、印模,遵循逐级上缴的方式交回原
14、领用处予以作废并按规定处理,在《银行印章登记明细表》上注明停用上缴日期。其中,凡属更换印章的,在领用新印章当日,即时办理“以旧换新”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印章停用、废止 (一)会计业务印章废止,由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经过总行/分行办公室会签后印发。机构撤销或更名,自发文之日起,原机构相关会计业务印章即予废止(更名时,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无机构名称的印章除外)。原则上会计业务印章自作废之日起,不得再予使用。 (二)网点对废止的会计业务印章,应自废止之日起5日内主动交回原领用处。按支行、分行、总行逐级收缴至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 (三)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将
15、作废印章收缴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银行作废印章印模登记表》、《银行作废印章上交明细表》(格式见《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并将作废印章缴至总行/分行办公室,由总行办公室负责集中保管或销毁。 分行会计结算部将作废情况报备总行会计结算部。涉及人民银行的,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需报备当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或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对会计业务印章的销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废会计业务印章(会计业务经办人员名章除外)原则上自废止日起保留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总行/分行研究批准可保留1年。保留期内,有关单位或部门如因特殊情况需调验或调用作废印章,可向印章封存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批准和登记手
16、续。同时,由双人拆封监用,处理完毕再将作废印章连同原封存袋、批准件等一并装入新封存袋。新封存袋的密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同时在该袋上加注何时、何原因、何人批准调验或调用。上述封存袋、批准件等须作为《银行作废印章印模登记表》的附件,附贴在《银行作废印章印模登记表》背面永久保存。 (四)销毁时应由办公室、会计结算部、安全保卫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共同监销,在《银行印章销毁登记单》上签名证实。 第十九条 印章丢失处理。如发生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及办公室,同时保管人及有关负责人应在《银行印章领用及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停用日期、写明原因并签字。涉及全行业务处理的印章如丢失,分行应报至总
17、行会计结算部。 第五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一)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结合会计业务检查每半年对辖内分支机构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各类业务印章是否按规定启用;领用及交接时是否及时在相关登记簿上做好记录;是否符合证章押(压)三分管的原则;有无超范围使用印章现象;有无在空白和未经处理的业务凭证上加盖印章的现象;是否做到人离章锁;中午休息及日终时是否入保险柜保管;作废时是否及时交回相关部门等。 (二)网点应每季度对辖内会计业务印章开展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一)的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均须执行《银行印章管理办法》、《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如遇总行相关印章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办法的部分内容亦相应调整或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2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