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xx银行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进一步完善xx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制度》等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工作流程转移或机构撤并、变更而产生的相关会计工作xx容的移交。交接xx容主要包括现金、业务印章、账簿、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机具、钥匙、印鉴卡、以及流程转移或会计工作未了事项等尚未移交档案保管部门的会计档案等业务资料。 第三条 会计工作交接分为换班交接、休假交接、调离交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包
2、括对外营业各机构(xx银行营业部、各分行、各支行)的柜员、机构负责人,非对外营业各机构(总分行的清算中心、现金中心、运营管理部),还有各级机构的凭证管理员、现金库管员、票据交换员、综合员等,各机构负责人以下统称会计主管,其他人员统称一般会计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本行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交接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会计主管交接由上一级分管会计主管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机构会计主管负责监交。 第七条 监交人职责 (一) 负责对整个交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 明确交接双方责任; (三) 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对交接xx容及事项进行签字确
3、认。 第八条 移交人职责 (一) 对移交xx容逐项核对并进行移交; (二) 完成尚未完成的工作; (三) 对未完结事项及历史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等; (四) 对接收人有疑问的账务及事项的询问,有责任查清并答复; (五) 对自己的职责范围、管理权限、业务权限向接收人作详细说明; (六) 对交接xx容及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 接收人职责 (一) 对移交xx容逐项核对并接收; (二) 对有疑问的账务及事项询问,并要求移交人查清并答复; (三) 对交接xx容及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四) 完成移交后的岗位工作。 第三章 交接程序 第十条 会计人员换班或休假的交
4、接流程 (一) 综合柜员换班交接 1、交班人员打印柜员轧账单进行账务核对,轧账平衡后,交班人员办理现金钱箱移交; 2、交班人员在会计核心系统中进行柜员签退; 3、接班人员在会计核心系统进行柜员签到; 4、接班人员核对交接现金钱箱余额,无误后办理现金钱箱领用; 5、需办理现金、业务印章、账簿、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办妥交接手续。 (二) 会计主管岗位交接 会计主管休假或需要离开岗位,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安排代理人行使职责,并办好交接手续,登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 代理人是指经本行指定或会计主管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及代理期限xx代理完成会计主管工作职责的人员。 1
5、移交人在登记簿上注明移交的xx容、时间、时刻,并签章或签字确认; 2、接交人核对移交xx容后,在登记簿上签章或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监交人在监督移交后,在登记簿上签章或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其他岗位交接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现金管理岗、同城交换岗、综合岗等岗位在移交和接交时,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现金、业务印章、账簿、有价单证、机具、钥匙、印鉴卡和业务资料等清点签收,待办事项、注意事项要交待清楚,并登记《会计工作人员交接登记簿》,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xx外账相符。 第十一条 调离岗位的交接。 (一) 综合柜员岗交接 1、移交人员应将移交的重
6、要空白凭证、库存现金、业务印章、经营账户、各种账簿、有价单证、业务资料等xx容抄列在交接登记簿,详细说明交接各项的名称、数量、起止号码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并签章或签字确认; 2、接交人员根据交接登记簿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请移交人员立即查清,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或签字确认; 3、会计主管应亲自监督并协助交接双方做好交接工作,如发现不符的,应督促移交人员迅速查清,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或签字确认。 (二) 会计主管交接 1、移交人员将移交日的各种账簿、报表、业务印章、有关单据、业务资料等xx容抄列在交接登记簿,对交接事项进行详细说明,账务核对是否相符,如不符查找原因,并对本机构会计
7、工作存在和遗留的问题进行说明; 2、接交人员对照交接登记簿中移交xx容逐一进行清点签收,检查账务真实性和完整性; 3、监交人员负责现场监交,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中签章或签字确认。 (三) 其他岗位交接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现金管理岗、同城票据交换岗、综合岗等岗位在移交和接交时,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现金、业务印章、账簿、有价单证、机具、钥匙、印鉴卡和业务资料要清点签收,待办事项、注意事项要交待清楚,并登记《会计工作人员交接登记簿》,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xx外账相符。 第四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行会计人员力求相对稳定。同一所辖机构会计主管的任免、调动应充分考虑本机
8、构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利于开展工作为前提;跨分行、跨管辖支行机构会计主管、一般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须经管辖行人力资源部和运营管理部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接收人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面对面交接,交接双方及监交人要对交接xx容及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换班、休假、工作调整、退休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办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离岗。移交人员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须承担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接交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
9、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六条 非机构撤并合并账务的,接交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第十七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工作人员在办理交接时,遇会计业务印章移交,应在会计业务印章使用登记簿中同时进行交接登记。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移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分行应按照《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 重要物品、相关资料等隐瞒不移交的; (二) 篡改数据、故意作假资料办理移交的; (三) 移交的资料册中出
10、现缺页或损坏的; (四) 未了事项或特殊事项未出具书面说明的。 第二十条 监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分行应按照《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 交接事项未记载清楚的; (二) 交接xx容未做书面记载的; (三) 未亲临现场办理监交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xx银行会计人员(柜员)工作交接登记簿 附表 xx银行会计人员(柜员)工作交接登记簿 移交人员 接收人员 柜员号码 柜员号码 移交人员岗位 接收人员岗位 交岗时间 接岗时间 移交事由 交接xx容 各类登记簿及报表 重要单证 及业务印章 库存现金 及其他 移交人员 签章 接岗人员签章 监交人员 签章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