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经理部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根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项目经理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项目经理部在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的重要经济史料和凭证,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理部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它类等四大类。(一)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工资单。(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四)其它类包括: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三条 会计档案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经理作为财务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监督项目经理部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财会部长负责项目经理部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他财务人员负责辅助项目经理部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第四条 会计凭证的整理(一)项目经理部会计凭证应按现金收付款、银行收付款、转账凭证的分类顺序整理成册;当月凭证较少的,可以将上述凭证合并整理成册。凭证装订应附上本册的凭证登记表,装订后加具会计凭证封面,并填齐封面各项要素。(二)会计凭证装订时,要剔除凭证上的金属物和空白页。装订后要求整齐、牢固、美观,不掉页、不压字、不串字、不倒置,便于翻阅。
3、(三)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当附在月末最后一张银行收款或银行付款凭证后面一并装订,也可单独装订与当年会计凭证一同保管。第五条 会计账簿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分类整理单独组卷,编写页码,加装封面和扉页,封面应标明:项目经理部全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册数等,扉页应列明科目索引表及账簿使用登记表。除特殊规定外,各种账簿不得跨年度使用。第六条 财务报告应按季、年度分别整理,季度财务报告较薄的,可以合并组卷装订,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装订。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整理、保管,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管目录。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利用第八条 财会部
4、长对项目经理部会计档案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生遗失或损毁的,要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公司财会部汇报。第九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保管并建立健全借阅、复制登记台账。会计档案除财务部门有权查阅外,项目经理部其他部门需要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都需经项目经理部财会部长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复制。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监管部门(审计、税务等) 需调阅的,应经公司批准。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财会部长调动时,原财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南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书面移交,接收人接收会计档案后,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并保证安全性。第十一条 项目进入清算阶段时,项目经理部财会部长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南及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全面清理后,在公司财会部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会计档案暂时存放公司,避免遗失、毁损。第十二条 项目会计档案正式移交公司时,要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并与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管目录一同移交。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会计档案管理事项,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