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员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关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内容制定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以此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聘用员工必须达到法定18岁以上的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公司因工作需要,需聘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北京市外来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外地来京人员应具有最基本的《务工证》、《暂住证》、《就业证》。其他城市事业部招聘人员须符合当地相关法律实施条例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向员工提供《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内容涵盖:岗位用人要求、工作指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员工有权了解公司的发展历史、管理制度。
员工应当如实向公司提供本人各种原件证明:
(一) 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二)
3、身份证
(三) 本人最高学历证明;
(四) 职业技能证明;
(五) 与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需出具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或失业证明;
(六) 缴纳各项保险证明。
如无法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一经发现属实的公司按违返公司规定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第八条 劳动合同涵盖公司名称、地址和员工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
(五) 社会保险;
(六) 劳动纪律;
(七)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 违反劳动合同
4、的责任。
(九) 培训(如有必要);
(十) 保守商业秘密;员工手册确认;
(十一)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年零一天、五年,试用期为3个月、6个月。实习人员的合同期限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签订,顾问类服务协议依实际情况进行签订。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公司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涉及到劳动合同变更的须由人力资源部发出《劳动合同变更意向通知书》[JGXF-HR-ZD-01/01],员工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
5、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公司《员工手册》所列举的其它内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JGXF -HR-CX-02/09。
第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员工并由员工确认知悉此项内容。如未提前告知的须支付离职通知金。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限
6、届满,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1. 管理类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1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相关考核未达到标准,由经理办公会研究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 公司与各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员工,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或公司邮件形式通知员工,填写《终止劳
7、动合同通知书》[JGXF-HR-ZD-01/04]。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首先征求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意见并由其签批《<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JGXF-HR-ZD-01/02]后,向员工提供《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JGXF-HR-ZD-01/03],员工按通知书要求按时填写完毕《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JGXF-HR-ZD-01/03]并反馈人力资源部,方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相关内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员工违反本制度或劳动合
8、同约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应进行经济赔偿。损失内容包括:
(一) 公司为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 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JGXF-HR-HT-03或《竞业限制协议》JGXF-HR-HT-04的员工,离职后应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内容为公司保守商业机密。离职人员在其他公司从事工作时,有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内容规定的,本公司保留经法律手段解决的途径及权利。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事故调查结论及责任认定结果,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辞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培训费赔偿情况详见《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因员工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九条凡其它公司退休、离休及年龄超过公司规定离岗修养年龄的人员,在被公司聘用时,按照劳动法规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公司聘用的其他兼职人员,也应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或聘用证书。聘用协议涵盖内容同劳动合同涵盖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