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使存货具有合理的库存,减少存货损失,提高存货质量,进而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出入库及库存等存货的管理。
第2章 制订并实施采购计划
第3条 采购计划的提出及实施。
外购时,首先由用料部门提出用料计划,由分管领导和委派财务人员审核,交财务部纳入收支计划中,并通过公司内部支付款项,再由供应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第4条 物资验收。
购回时,由物资检验部门按质量组织验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
2、行。
1. 对单验收。仓库管理人员对照进货通知单的品名、规格、质量、价格等依次逐项检查商品,注意有无单货不符或漏发、错发的现象。
2. 数量验收。一般是原件点整数、散件点细数、贵重商品逐一仔细检查核对。
3. 质量验收。质检人员通过感官或简单仪器检查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价格,如外观是否完整无损、零部件是否齐全无缺、食品是否变质过期、易碎商品是否破裂损毁。
第3章 入库管理
第5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存货管理制度,账实分管,互相牵制。存货出入、库要有严格的手续,经办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6条 物资入库前应做好准备工作,例如,安排货位、准备苫垫用品和搬运工具、检验度量衡器具,组织收货人力
3、等,还要准备好商品标签。
第7条 购回时,质检部门按质按量按组织验收,按实际质量认真填写“入库单”,对“入库单”的外购地、入库时间、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人、承运人和验收入库人等栏目均应逐一填写,不得漏项。对无随货同行发票的货物金额应由交货人提供采购价,财务部据此入账核算,待发票到后再按实际价格调整。
第8条 物资入库必须严格验收,入库后仓库管理员应严格履行货物保管职责。
第9条 对于外购物资数量短缺、品种质量不符的,由采购人负责更换,更换费用或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个人承担;生产产品因质量问题而返修、销售退回所发生的损失由生产部门承担。
第10条 拟入库的自制存
4、货、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11条 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应根据销售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劣质产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
第12条 运费结算必须在运输发票后附有一次复写的“入库单” 的“运费结算联”,如无运费,应将该联连同“入库单”的“财务联”一起附于购货发票后交财务部入账。
第13条 产成品入库必须有质检部门验收的“合格证(单)”, 由保管员按规格、品种填写成品“入库单”,质检员、仓库管理员和当班生产负
5、责人均应签字。
第4章 出库管理
第14条 生产用物料由生产部按生产所需用料数量到财务部办理“出库单”手续,对于非生产用物资,领用人应持领用审批手续,办理“出库单”及相关手续,仓库管理员凭“出库单”据实发货。
第15条 月末,已领用但尚未耗用完的物资(包括残余料),应及时退回仓库,如果是下批生产仍要用的物资,则其物资实体可不退回仓库,但应办理退料入库或红字出库手续,待下月月初重新开具“出库单”,便于会计人员如实核算成本。
第16条 月底时,会计人员应将当月的存货出入库按部门分项目汇总,与仓库保管、生产部门核对一致后,报给会计主管。
第17条 物资出库需凭经批准的“领料单”,由仓库管理
6、员核对数量、品名、规格后发料。
第5章 库存管理
第18条 仓库管理员应设置各种存货保管明细账,并依据出、入库记录进行账簿登记,经常与财务核对账目、实地盘点实物,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物资要堆放整齐、标签清楚、计量准确、存放安全。仓库管理员对存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
第19条 仓库管理员应做好仓库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检查库存物资的安全保障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情况及时汇报,便于及时采取解决措施。仓库管理员工作失责而导致货物毁损的,应进行赔偿。
第20条 存货应定期盘点。
1. 月末,仓库管理员应对所管理的材料物资进行核对,使账、卡、物保持一致,并上报各类材料的收发存情况。年末,公司应
7、进行一次全面存货盘点。
2. 盘点人应分清存货库龄,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区别情况,落实责任,报告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6章 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21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
第22条 公司生产部门领用物资,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超出库存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
第23条 库存商品的发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大批商品、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得到特别授权。仓库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和财务部核对。
第7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25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