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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大院环境卫生管理核心制度.doc

1、县机关大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深入做好县机关大院环境卫生工作,发明洁净、舒适、文明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二) 县机关大院内单位和个人,全部有珍惜环境卫生责任和义务,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树立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新风尚,共同维护公共卫生。 (三) 实施卫生包干责任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院办公楼门厅、各楼层卫生、楼道、餐厅和楼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各单位室内卫生和办公室门窗玻璃。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严格落实大院卫生管理责任制,树立本单位良好机关形象。 (四) 凡在大院内工作、居住单位和个人全部应遵守本制度。

2、第二章 办公楼及院区卫生管理 (一) 各单位及个人必需保持办公区域卫生,不得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杂物、通道内停放车辆、堆放多种杂物;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箱,保持地面清洁;严禁在电梯内吸烟;严禁在办公室、楼道内乱丢杂物。 (二) 保持卫生间整齐洁净。便后要立即冲水,不得将垃圾废物等倒入水池、厕所,预防堵塞。不得乱涂、乱画、乱刻,严禁用烟头熏烤门板等。 (三) 大院内各卫生区要在上班前20分钟进行打扫,每七天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地面整齐洁净,环境良好,无卫生死角。 (四) 大院公共区域灭蚊、蝇、鼠、蟑螂、白蚁等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专员负责。 第三章 食堂卫生管理

3、 (一) 食品卫生 1、 不收、不用、不做不新鲜或已腐烂变质原料。 2、 洗涤整理原料时,污物杂志和废料必需清楚洁净。 3、 多种干、鲜原料应按其性质不一样有秩序地在冰箱内存放,不随地乱放,以免弄脏污染。 4、 原料取用、发放,应本着优异先出先用标准,预防日久变质。 5、 存放在冰箱内食物或半成品,要生熟分开存放。 6、 冰箱应常常冲洗,保持清洁洁净,随开随关。 7、 熟食品、卤菜等应妥善保管,常常检验,以免变质。冬天放在外面,应用洁净白布盖住,夏天放在冰箱里。 8、 直接入口食品不得手直接拿取,包装纸食品,应使用多种工具拿取。 9、 调料器具应加盖,防沾染灰尘。酱油、醋过滤

4、后,再倒入瓶内或调料器具内使用,并要保持洁净。 (二)餐具卫生 1、菜盆、汤盆、盆具、汤碗等餐具要清洗洁净,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 2、餐具柜应常常清洗、擦拭,保持洁净。餐具摆放整齐,关紧柜门。 (三)餐厅卫生 1、周围环境应打扫洁净,下水道要常疏通,泔水桶加盖,废物袋扎口。 2、主动落实除“四害”要求,设置灭蚊器,在下水管口加装防鼠网罩。 3、餐厅和各操作间地面保持洁净,四壁无尘,窗明地净。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常常保持通风。 第四章 环境绿化管理 (一)机关大院和办公楼四面绿化、美化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安排专员负责。对

5、大院内计划绿化地段,按园林绿化、美化要求做好花木和草地养护及管理,定时进行修剪、施肥和杀虫,确保整齐美观。 (二)珍惜树木花草,不得随意采摘花草、损害树木、破坏绿化设施。 (三)不得在绿化区内堆放器材、杂物。 第五章 垃圾管理 (一)办公楼各楼层卫生间设置垃圾箱,大院内设置垃圾临时堆放点,各单位应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箱和堆放点。 (二)大院内垃圾清运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专员负责,立即清运不积攒。 (三)严禁在大院内焚烧塑料袋等有害物质,严禁在垃圾临时堆放点焚烧废物。 第六章 卫生标准 (一)室内卫生标准 1、办公室、寝室地面和墙壁:要求表面洁净整齐、无乱

6、堆放物品、无灰尘、无杂物。办公室内办公桌:要求办公用具摆放整齐,桌椅表面无灰尘、无污渍。 2、门窗、玻璃:要求门框边缘无浮灰,玻璃洁净明亮无污渍,无痕迹。 3、计算机、电器等:要求机身洁净,摆放规范,无灰尘污迹,无损坏,保管良好。 4、楼梯、走廊:要求洁净整齐,无纸屑,无痰迹,无果皮等,两边墙壁无污渍痕迹,无乱贴乱画,扶手无灰尘,无损坏,手触摸处保持洁净卫生。 5、卫生间:地板无渣物,通风透气、洁净卫生,无臭味、无垃圾堆放。 6、其它:纸屑、烟头、果皮、废弃物品立即入垃圾箱,并立即清理。 (二)室外卫生标准 1、路面洁净:水泥地面不得有显著尘土,做到无垃圾、无污水、无乱堆杂物、无

7、卫生死角、地面平整齐净。 2、花草洁净:花木保持洁净,无杂物,无杂草丛生。草地走道无果皮、纸屑等。果皮箱摆放规范。 3、责任区洁净:要求责任区内垃圾必需立即清理,严禁乱倒乱堆。雨、雪后积水、积雪必需立即清除。 第七章 卫生检验评选 (一)卫生检验评选活动由县爱卫会、县文明办、县直机关工委联合牵头组织实施。 (二)每七天组织院内全部单位对各卫生责任区进行检验打分,每个月汇报总得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定等,列“差”等次单位要认真做好整改。 (三)每个月卫生检验评选结果在大院通知栏进行公布,并呈送县委、县政府关键领导。十二个月中评选排名累计两次列“差”等次单位,其关键责任人要想县委、县政府关键领导作书面检验,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管理制度由县爱卫会、县文明办、县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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