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代理期限通常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施十二个月一签制,各地标准上只设一名省级代理商。 (2)本制度要求企业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意在使企业和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代理商经企业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据协议要求和企业市场部门要求,在独立经营标准下,负责代理区域内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代理商应遵照企业要求,不得做出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行为。 (5)各代理商应主动搜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企业产品及其它品牌市场销售情况,
2、立即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企业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深入加强销售网络建设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主动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和用户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主动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 代理要求。 (1)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署代理协议后即成为企业正当代理商。 (2)应含有良好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营业场所,良好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用心经营企业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
3、5)能够老实经营并接收企业经营指导,保持和企业战略决议一致性。 (6)全方面赞同企业各项制度,并能主动参与企业为各代理商所举行多种活动。 (7)必需含有一定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 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关键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当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5)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6)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成铺货率35%能力。 第四条 代理程序。 代理商评定表打分经过 填写代理商注册申请记录表 代理政策确实定及代理等级谈判 代理协议签署 业务实施 第五
4、条 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企业正当代理商后,可享受以下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1) 区域独家代理企业产品。 (2)使用企业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企业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企业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良好形象。 (5)接收企业经营计划指导。 (6)配置必备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时进行业务培训。 (7)全方面负责代理区域内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日常工作。 (1)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企业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确保产品立即供给。 (2)代理商每个月初须做出书面市场拓展计划并报企业市场部立案,方便取得必需帮助和支持。 (
5、3)每个月25日前向企业提交当月工作汇报(市场总结)。 (4)以每六个月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情况及销售情况做出说明并提交企业市场部。(5)每十二个月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区域市场估计汇报(包含对竞争对手分析、未来市场估计、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企业工作提议书。 (6)代理商须按企业制订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市场销售量和市场拥有率达成预期目标。 (7)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三个月第30天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企业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应市场开拓及经营中各项问题。 (8)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
6、底代理商大会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底考评代理商资格使用。 第七条 价格、串货。 (1)按统一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考要求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出提议零售价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多种正当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它区域内从事多种形式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串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行为。 (6)如串货和被串货双方协商处理串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串货行为,企业视其情
7、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代理资格。 第八条 保密。 (1)企业实施“同业严禁”标准,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和企业相类似产品,更不得将相关销售代理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得悉全部商业秘密。 (2)不管代理协议终止是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本企业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觉将严厉处理。造成损失,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销售管理。 (1)本企业负责建立和代理商之间沟通和联络渠道,不定时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和推广方案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支持。 (2)充足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区域内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
8、家代理商权利。 ①年底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销售责任总额。 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③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④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时。 ⑤遇相关键用户投诉,经确定属代理商操作不妥。 ⑥其它严重损害本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确保完成约定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成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企业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三个月末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个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十二个月年底提交下十二个月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
9、置代理商地域,其它代理商应和本企业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域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域供货或经过对应渠道转给正当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要求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企业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质量将影响双方连续合作。 ①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措施行为发生,按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十二个月度合作。 ②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措施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通常,将重新评定合作资格。 ③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措施或不反馈市场
10、信息代理商,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主动宣传本企业企业形象,立即向用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其它产品。把本企业及系列产品快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立即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立即做好统计,并报企业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条 交易和结算。 (1)代理确保金。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要求交付一定代理确保金,并在代理协议签署时交至本企业。此确保金是代理商资信确保,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将代理确保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企业会依据代理商提出书面订货申请或和签署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企业负责办理
11、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实施统一销售价格。 (4)货款。货款标准上经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企业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企业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十一条 考评和教导。 (1)将依据实际情况不定时对各代理商经营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①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业绩汇报和业绩展望。②产品售后服务及用户投诉情况。③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④当地域竞争对手动态分析。⑤制订政策实施结果。 ⑥每六个月或十二个月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
12、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销。 (2) 对代理商教导措施。 ①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偿代培代理商员工。 ③定时(每十二个月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④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⑤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支持。 ⑥针对业绩较差地域代理商,可做“专题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⑦帮助各代理商确定针对区域市场促销方案,和帮助举行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⑧接收各代理商及其关键用户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⑨各级主管定时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
13、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相关要求和本制度开展工作,但临时还未造成损失,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要求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企业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更正;限期未更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它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要求实施,造成和其它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企业通常损失,将合理评定损失额度,企业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经济处罚(通常
14、损失是指损害企业商誉,但不足以影响企业在该区域形象及产品形象;或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或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违反企业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 (7)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企业将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通常损失”或程度深于“通常损失”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收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要求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企业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企业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附件,和代理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企业将本着“诚信为本、长久服务”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标准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目标。 (3)因其它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企业确定后,退还代理确保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标准按相关制度给予调解、处理。 (5)如企业和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纠纷,由企业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制订、修改和废止皆经由企业集体讨论决定,解释权归本企业全部。 (7)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