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xx创新资本-xx医疗健康新三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相关事项的协议甲方(原资管计划委托人):乙方(原资管计划管理人):xx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丙方(原资管计划投资顾问):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鉴于xx创新资本-xx医疗健康新三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相应计划简称为“原资管计划”或“资管计划”)于2017年_7_月_5_日终止,资管计划管理人xx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权益凭证清单及权益凭证复印件提交给本计划投资顾问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视同资管计划分配、清算完毕。为妥善处理本计划分配、清算完毕后的相关事宜,
2、现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事项:一、 在接收管理人移交的资管计划权益凭证清单及凭证复印件后,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新成立由其担任普通合伙人(GP)、本计划原全体委托人按照其在资管计划中所持份额比例持有一般合伙人(LP)份额的有限合伙企业,拟由该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接收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管的资产管理计划原状分配的未变现财产,并后续承担行使资产变现或追索权等的相关主张及承办责任等。乙方在已原状分配资产移交的相关手续方面予以配合。二、 在此情况下,行使资产变现或追索权等的相关主张及承办责任等均由丙方全部承担,追偿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甲方或第三方受益人承担,乙方仅在委托资产原状返还事
3、项涉及的相关手续方面予以配合而无其他义务。三、 自资产管理计划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前述新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完成本计划原状分配的全部股权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前或以其他方式全部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前,原全体委托人授权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乙方仍在名义上作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由乙方代持已由资管计划原状分配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期间,乙方按照丙方的指令代为行使代持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乙方将按照原资管计划初始金额0.6%的年化费率收取代持费,至最后一笔非上市公司股权完成转出为止。代持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6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代持费E为原资管计划的初始金额本计划的代持
4、费自原资管计划之终止日起计算,至乙方代持的最后一笔非上市公司股权完成转出之日(含当日,以股权登记证明文件的日期为准)停止计提,按季支付。代持费划付的划款指令由丙方审核确认后向乙方出具,乙方收到丙方出具的划款指令后,向原资产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划款指令,复核确认后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费用准备金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四、 全体委托人及各方一致同意,资管计划分配、清算财产中预留人民币【2,000,000.00】元作为资管计划终止后丙方代表原全体委托人行使资产变现或追索权等的费用、乙方代持费用、股权转让相关税费等原资管计划终止后发生费用的费用准备金。乙方代持的最后一笔非上市公司股权完成转
5、出后或以其他方式全部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且乙方完成代持费的计提及收取、丙方完成资产变现或追索权等费用的收取后,费用准备金的剩余部分,乙方将根据丙方出具的划款指令向原资产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划款指令,将其划付至丙方新成立的由其担任普通合伙人(GP)、本计划原全体委托人按照其在资管计划中所持份额比例持有一般合伙人(LP)份额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账户或丙方指定的其他资金账户中。五、 本协议经各方完成签章(自然人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通过传真件、扫描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签与本协议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 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七、 本协议一式_叁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关于终止后相关事项的协议之签署页】原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原资产管理人:xx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原投资顾问: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