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措施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包含直接授权和转授权。直接授权,系指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转授权,系指依据银行总行或上级行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
2、限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收经营管理权限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第四条 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含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负担对应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第五条 分支机构行长、职能部门责任人为受权机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各项权利。第六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银行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对境外分支机构授权,由总行依据中国和驻在国(地域)法律、法规及国际通例另行要求。第二章 授权依据第七条 依据下列指标,对分支机构实施区分对待、分类授权。(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二)资产负债规模;(三)资产质量
3、;(四)经营效益;(五)经营管理水平;(六)风险情况;(七)其它影响授权情况。第八条 对分支机构授权按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依次逐层进行。若有必需,总行能够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直接授权。第九条 依据职能部门职能、授权实施情况及关键责任人素质,根据权责一致、合理适度标准,对职能部门授权。第十条 依据受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实施、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施动态调整。第三章 授权方法第十一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基础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基础授权。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基础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
4、、职能部门或个人从事创新业务和超出基础授权范围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尤其授权。第十三条 基础授权采取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授权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签字后生效。第十四条 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制作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书面文件。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授权机构名称;(二)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姓名;(三)受权机构名称;(四)授权范围;(五)授权期限;(六)其它需要要求事项。第十六条 银行授权书采取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总行法规部制订。第十七条 受权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机构申请尤其授权。第十八条 尤其授权采取批复形式,或签发尤其授权书。第十九条 对受权机构尤其授
5、权申请,授权机构在要求时间内(标准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回复,视为同意授权。第二十条 权限不明确时,受权机构应向授权机构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第四章 授权范围第二十一条 基础授权范围包含:(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三)信贷管理权限;(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五)财务管理权限;(六)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八)银行卡业务管理权限;(九)资产损失管理权限;(十)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十一)法律事务管理权限;(十二)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十三)其它经营管理权限。第二十二条 尤其授权范围包含:(一)创新业务权限;(二)超出基础授权权限。第
6、五章 转授权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必需遵照有限标准,不得大于原授权。第二十四条 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能够对营业所转授权。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采取书面即转授权书形式。转授权书内容、格式参考授权书制订。第二十六条 转授权不妥时,上级行能够调整或撤销原授权。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转授权,必需报上级行立案。第六章 授权调整和终止第二十八条 基础授权使用期标准上为十二个月,尤其授权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使用期。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报上一级行立案。(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机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7、;(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改变;(五)其它情况。第三十条 调整和撤销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一)实施新授权制度或措施;(二)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三)受权被撤销;(四)授权期满;(五)其它需要终止授权情况。第三十二条 银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关键责任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转授权书继续有效。第七章 授权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法规部门是授权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制度制订、授权内容法律审查、授权文本制作和授权管理综合评价等工作。第三十四条 没有设法规部门行,由各行办公室负责授权综合管理
8、工作。第三十五条 受权机构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授权机构报送相关授权实施情况汇报。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立即向上级行汇报。第三十六条 总行或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对重大风险情况实施跟踪监测。依据检验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关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验监督受权机构实施授权作为一项关键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关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八章 责任第三十八条 受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行为,影响银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关键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行政和经济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银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关键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行政和经济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机构未经请示私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银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关键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行政和经济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分行可依据本制度制订转授权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规部)立案。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授权管理暂行措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