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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保证工会资金、资产完整、安全,维护工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法、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xx工会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及所属企业工会(以下简称本单位)。第三条 本单位工会主席对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 本单位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业会计人员。第五条 本单位工会应出据书面聘任书,明确岗位职责

2、,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相互监督、相互控制、规范运作的长效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工会财务行使工作职能时,应当在法定职责和单位要求等权限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第七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诚信操作。工会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课时。第八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户的登记工作。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3、,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派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工会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本单位工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按照规

4、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公章);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将批准文件复印作为原始凭证附件。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5、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第十六条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并要求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编制规范,及时装订。第十七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电子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

6、目,登记记账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做好记账凭证、签章等工作,并交由其他会计人员审核。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对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等内容进行逐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复核处盖章。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总账和明细账。建立日常对账制,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第四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根据已审核、完整无误的会计资料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要严肃各项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第二十二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

7、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二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工会主席、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工会主席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四条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工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五章 工会会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将审核无误的会计报表报送工会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审查。工会主席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会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工会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

8、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工会主席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又不向单位工会主席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会必须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工会经审委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会主席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本单位工会主席和其他人员应支持会计人员工作,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财务进行修改和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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