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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模版.doc

1、 *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理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关系,明确建设管理阶段各参与方的责任,促进投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投字2011730号)和*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谋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 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二)建设管理是为保证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的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管理

2、等。(三)项目投资主体单位为*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独资项目中,公司为独立投资人,在合作投资项目中公司为合作投资人。(四)项目公司是指为实施投资项目而依法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五)总承包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由项目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或部分工作。(六)投资项目相关各方主要包括投资人、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境内的PPP项目(BOT/BT)以及城市综合体(房地产)等投资项目。第二章 建设管理原则第四条 投资项目建设

3、管理应该遵循如下原则(一)建设管理合法合规原则。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行业以及中国交建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二)整体利益最大原则。投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从公司整体利益着眼,以项目生命周期(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或建设、回购(非经营性项目)收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三)管理层次清晰与责权匹配原则。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做到管理层次清晰,不同责任方或管理层级分工明确,投资人(公司)、项目公司、设计、总承包单位以及各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与拥有的权利相对等,注重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四)优势互补原则。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应充分发挥参与各方在管理、专业、区位等方面的优势,注重相互之间

4、的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促进项目的建设。(五)资金保障与平衡的原则。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做好资金筹划,确保项目投入资金安全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六)投资项目管理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原则。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建设管理与运营(回购)管理做好衔接,在项目周期内无管理盲区。(七)项目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原则。投资管理部是投资类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的开发、设计方案(重大变更)的优化、物资设备的采购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监理单位选择、总承包单位的遴选,以及施工单位的选用和管理等,应本着充分发挥公司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利用招投标方式、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投资项目的相应业务进行专业

5、化管理。第三章 建设管理职责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项目决策中心,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职责对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掌握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措施,并监督项目公司整改落实。相关业务部门监管内容:(一)投资管理部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本金计划,协助项目公司联系贷款银行、落实贷款担保(如有)、完成项目融资;负责资本金注入的审核与报批,监督投资计划的执行,对投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二)企业规划部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监督管理。(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项目公司人员配备、薪资标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经营管理部负责对投

6、资项目所有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本金投入、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管理。(六)技术质量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设计优化(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等施工技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七)施工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建设期的工程施工进度、信誉评价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八)安全监督部对投资项目建设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九)法律部负责投资项目建设期重大合同、协议等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十)其他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投资项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 建设管理相关各方责任第六条 投资项目相关各方必须明确责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

7、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第七条 投资人责任(一)按国家工商登记注册有关规定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二)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公司依法科学管理、做到权责分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三)在项目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管理。第八条 项目公司责任(一)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等工作,并保障资产安全。(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8、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或工程总承包、维护等进行招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三)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增强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四)设计优化、重大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总体优化方案和变更,应按照工作流程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协调技术质量部等专业部门进行评审后实施。(五)项目公司应充分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公司在设计、施工、管理、技术、融资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投资项目对公司的整体贡献。第九条 总承包部责任(一)投资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项目公司应与总承包部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的内容和权利义务。(二)总承包部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等负全责,并对分包

9、单位(如有)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承担连带责任。(三)总承包部管理权责清晰,不得与项目公司职责混淆,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符合行业规定、不能交叉兼任,做到岗位不同、职责不同。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按期优质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二)对于实施的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资项目,设计、咨询单位应客观、公正地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对投资项目所提供投资决策数据等负有相应责任。(三)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设计理念,注重投资项目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建设期效益与运营期效益的有机结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

10、进行设计优化与变更工作。(四)设计优化与变更应有利于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节约后期运营管理成本和保障运营管理安全;不得降低设计标准,不得为了局部利益或者眼前利益,进行不合理变更,从而导致项目整体利益受损。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责任(一)监理单位资质需满足项目建设要求,接受项目公司的委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二)监理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监理制度,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项目建设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施工(分包)单位责任(一)施工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按规定修补工程中的缺陷。(二)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

11、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三)施工单位有义务提出完善项目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优化或变更的建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四)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材料、设备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第五章 建设管理程序规范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管理方案,组织整合资源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总承包部、监理部应分别设立,做到运行程序规范,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内容清晰。第六章 建设期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建设期财务管理,严

12、格执行国家及中国交建颁布的财务管理办法(财字88号)、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试行)(财字2009585号)、会计核算办法(财字2009880号)等有关规定,相关各方应各自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充分筹划好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第十七条 公司应协助项目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监督项目公司在项目融资不落实前,不得实质性开工建设。(一)项目公司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项目的实施。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划、标准,以免造成项目概算变动,影响项目预期效益。(二)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资金筹划不到位造成的建设资金中断。项

13、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建设期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一)非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需按中国交建相应核算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二)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公司对建设期所产生的效益,应在项目周期内统筹规划。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做好税收筹划,须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交建相关规定。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补贴等合理筹划,降低税负,实现投资收益。 第七章 建设期与运营期/回购期的衔接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

14、管理应做到在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做好建设期管理与运营期/回购期管理衔接,在项目周期内无管理盲点。第二十一条 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运营前一年以及非经营性项目回购前半年,项目公司应按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做好运营方案及回购方案的报审工作。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督促总承包部(含施工单位)按时履约,做好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审计等工作。确保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运营顺利运营,非经营性项目如期回购。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总结项目实施经验,不断提高项目投资管理水平。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建设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造成企业利益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则本规定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有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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