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局有限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 规范操作行为,防范风险隐患,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在财务核算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交建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为本单位财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信息系统是指所有对财务及其相关数据进行收集、传送、处理、管理和存储的各个系统的总和,包括用于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和决策支持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承载软件系统的硬件网络系统。第五
2、条 财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财务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遵循中国交建统一要求。财务信息化软件有指定的,遵循中国交建统一指定;无指定的,由公司自行采购、开发并向中国交建备案,不经公司批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开发、购买、更换、升级财务信息化软件。第二章 单位与用户管理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新增组织单位的,由各单位的系统管理员提起书面申请(见附件1),由单位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由公司系统管理员进行添加。第七条 新组织单位添加完毕后,由所属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对新单位进行岗位添加,并对具体操作员进行授权。同时在辅助设置中,添加新单位为新的核算项目。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会计及会计主管在往来单位维护时,应遵循
3、“先引用,后添加”的原则,以减少系统中的冗余数据。第九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实行用户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一)系统用户:指公司各级单位操作系统管理员和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员等用户;(二)普通用户:指公司各级单位的财务人员及主管领导;(三)外部用户:指需要使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非财务人员,如:内外部会计审计人员等;(四)临时用户:指实施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的开发、测试、维护人员。第十条 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增加、变动、停用和用户权限确定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由系统管理员办理。第十一条 公司内的财务人员跨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调动时,由调入单位的系统管理员提起书面申请(见附件2),交由
4、公司系统管理员进行调整。第三章 权限及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系统管理员,与信息部门共同承担起财务信息系统的运营维护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进行人员的岗位设置时需遵循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第十四条 各单位用户的权限必须由本单位的系统管理员设立,用户必须按照各自的操作权限进行操作,严禁越权使用财务信息系统,严禁擅自修改凭证及系统内的基础数据。第十五条 各级用户应对自己的用户密码严格保密,用户在离开工作现场、完成工作任务或下班前都必须退出财务信息系统。第十六条 未经授权,财务系统操作员不得将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第十七条 对于离职用户,系统
5、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停用。临时添加的查询用户,待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停用。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财务信息化档案包括: (一)数据库备份资料(移动硬盘与光盘等);(二)软件升级前的数据库备份;(三)打印输出的经过盖章签字的会计资料;(四)每年一次的经系统管理员签字的系统管理维护记录本存档;(五)所有版本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六)软件的开发文档、源程序;(七)其他应该存档的资料或数据。第十九条 财务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和报表要按照统一格式,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字或盖章认可,才能作为正式的书面档案资料保存。第二十条各类文字书面档案必须按规定整理,装订成
6、册,移动硬盘或光盘等档案必须贴上标签,加以保护,并进行登记后存放在安全场所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计算机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存储介质的损坏。第二十二条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外借或带出工作地点,确需外借或带出的须由使用人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加盖部门或单位章)并经档案保管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进行,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收回。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时间和管理要求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局有限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字 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财务信息系统新增单位表2. 财务信息系统用户维护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