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新增单价确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公正、客观、合理地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新增单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高速公路网xx改扩建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新增单价类型第二条 新增单价是指合同工程量清单细目中遗漏或新增工程项目的单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工程量清单中遗漏项目的单价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实际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有支付细目,因工程数量遗漏而单价缺省,在实际施工中又确实发生,根据合同文件计量条款规定,其费用又未包含在其它项目内。(二)依据合同条款需重新确定的单价核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核定的
2、工程量清单指:承包人进场后,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按照正式交付的施工图重新核定审批的工程量。)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同时该支付细目变更增加或减少后的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核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变更时仅对超过或小于核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25%以上部分的单价进行调整,即调整单价在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从125%以上开始调整。 (三)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细目的单价由于设计变更新增的工程细目,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细目单价,依据合同文件计量条款规定应予以单独计量的细目。第三章 新增单价的确定原则第三条 新增工程细目与本合
3、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某细目的结构、工艺相同或相近,该细目单价可直接套用清单中的相应单价;当无合适单价套用时,可采用相邻合同段相同或类似工程的单价进行比较,确定一个合理的单价。有不平衡报价的细目,单价不能套用。第四条 清单中无相似或相近细目,或存在不平衡报价而不能套用相似或相近细目,无法确定单价时,应根据交通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预算单价,依据预算单价,在变更权限以内,由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x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根据招标时限价下浮范围,最终批复单价。第五条 编制预算时,以投标时以省厅定额站公布材料信息单价、交通部部颁08编办取费标准和定额以及陕西省08补充定额规定执行,批复
4、该新增单价细目的合同金额或变更工程该新增单价细目的合同额参与同期合同调价。第四章 新增单价的确定程序第六条 属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单价形式,先由施工单位依据单价确定原则编制单价,上报驻地监理办7天内完成审核报总监办,项目组收到总监办审核报告后,在7天内审查,提出意见上报管理处,管理处收到项目组审核报告后,在14天内审查批复。第七条 属于第二条第二、三款情况规定项目的单价形式,先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预算单价,经驻地监理办审核后上报总监办;总监办根据驻地监理办审核意见,提出审核意见上报项目组,项目组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管理处;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交通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预算,二者进行比较后确定合适的预算单价,最后确定单价。第八条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原则上新增工程单价应在3个月内审核批复。第九条 如变更单价不能及时确定,管理处可先确定暂定单价作为中期支付单价。第十条 单价确定由管理处纪检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