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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规定.doc

1、xx集团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各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公司按照xx集团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各公司按照集团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公司按照集团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

2、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各公司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某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第五条 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公司资产发生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资产减值准备,均须按本规定进行核销处理。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 各公司按照xx集团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七条 各公司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组织

3、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本规定第四章的程序进行财务核销。第八条 各公司对已发生损失的资产的损失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第九条 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第十条 各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在对资产损失事实进行确认,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第十一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

4、务核销:(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取得公司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5、;(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二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

6、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公司董事会或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三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二)报废、毁损的,应取得

7、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取得残值入账证明。(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五)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

8、法、有效证据。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第十五条 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统一由集团批准。未经集团批准,任何公司不得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核销。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集团每年年度决算前统一安排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各公司应每年至少一次对资产减值项目进行

9、全面复查,按照集团统一安排和工作程序,组织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根据集团及各公司的安排,各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二)各公司内部企划、审计、法律、财务或其他相关部门对核销准备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如为资产优化项目,须资产优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三)有关材料经各部门审核后,由公司办公会或董事会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四)各公司完成上述程序后,按照管理层级,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审核,各一级公司编写汇总报告,逐项

10、填制xx集团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审批表(格式附后),备齐相关材料,报集团批准;(五)集团各相关部门按照上述(二)的程序对各公司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由集团财务部汇总,报集团办公会议审批后,集团统一发文批复;(六)各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公司办公会议纪要、上级公司批复及相关证据,并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对经批复确认核销但要进行账销案存管理的资产,则按照xx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规定进行专项管理。第十七条 各公司按照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决算上报上级公司。年度审计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

11、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第十八条 各公司每年随年度财务决算上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公司内部核销审批程序、会计处理结果等;(二)对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0万元的财务核销,须逐笔逐项附报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公司董事会或办公会会议纪要、上级公司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三)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各公司每年上报年度审计报告,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一)(

12、二)(格式附后)。第二十条 各公司财务部须对经批准的资产核销项目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主要包括:(一)核销资产的基本情况;(二)核销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三)核销资产的核销依据;(四)核销资产的核销程序;(五)核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0万元的财务核销,应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单独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

13、告的附件。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四)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划、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各公司对所属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

14、负组织和监督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和上级公司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集团责令予以纠正,并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并报集团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集团资产减值

15、准备核销审批表填报说明1. 本表是各一级公司向集团申请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时须填报的表格,按要求每项减值准备的核销填写一份审批表.2. “核销项目基本情况”部分本部分各项内容必须填报。(1).核销项目类别:指所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具体类别,具体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2)核销项目名称:指所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投资项目的名称或应收账款的往来单位等. (3)资产账面余额:指所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在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前的数额,如应收款项的余额,固定资产的原值减折旧的净值

16、等。(4)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指所核销资产减值项目所计提的资产减值的数额.(4)是否资产优化项目: 根据项目情况填写“是”或“否”。3. “核销资料情况”部分本部分上报资料的正本由公司妥善保管,以复印件上报批准。(1)资料编号:指为便于查找和审核,各公司可将上报资料以一定规则进行编号.(2)核销报告:指用于说明该项资产损失的形成原因和过程,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情况,该资产的原值、计提准备等财务相关情况,以及申请核销的原因及证据等内容,本报告按申请核销的项目逐项上报,此项内容为必须上报内容.(3)资产核销的证据:指申请核销的关键证据,其主要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此项内容为必须上报内容.(4)公司内部审核意见及审批资料:指各一级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意见,公司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对该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意见及集团对该项目的处置意见等资料. 此项内容为必须上报内容.(5)其他材料:其他与该资产减值项目有关的材料, 此项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送.4.“集团审批情况”部分本部分为集团总部各部门审核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所用.5.本审批表一式一份,正式文本由集团财务部与核销资产项目材料一并保管,并以此复印件为各公司的批复的附件下发各公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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