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顾问协议公司与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xx年公开发行xxxx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20xx年 月本协议于2017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 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 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x鉴于:甲方聘请乙方担任xxxx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财务顾问,并在债券销售过程中开展合作等相关事宜。为保证甲乙双方未来长期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合作事项第1.1条 甲方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开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签发的无异议函批准,期限为2年。第1.2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协助甲方引进投资者,
2、债券期限为2年,票面利率以最终询价结果和本期债券的发行公告为准。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第2.1条 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和运作建议,并指派专人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财务顾问工作;第2.2条 为甲方提供债券发行项目咨询策划,配合甲方完成发行债券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文件等;第2.3条 协助甲方参与项目谈判,联系确定投资者,提供专业意见,并配合甲方开展尽职调查;第2.4条 协调甲方召开由有关机构及相关各方参加的协调会,并通过协调会讨论等方式,对甲方该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方案、工作时间表及其他事项提出建议;第2.5条 协助甲方与其他各机构配合并敦促各方积极高效地执行该项目财务顾问服务方案,并协助甲方
3、就该项目与有关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第2.6条 为甲方寻找本项目中涉及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并提供建议,协调上述机构一起配合为甲方开展相关服务;第2.7条 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定原因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2.8条 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的其他服务内容。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第3.1条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项目背景资料和需求;第3.2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3.3条 督促乙方进行数据收集、市场分析等工作;第3.4条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第四条 财
4、务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第4.1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总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引进投资者缴纳的募集资金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本次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期限为2年期,财务顾问费用总额为实际到账募集资金总额的 %。最终财务顾问费用总额以发行情况按上述规则计算。第4.2条 为避免歧义,以上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与财务顾问费相关的增值税款由甲方一并向乙方支付。乙方收到财务顾问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甲方将按4.1款约定的财务顾问费用全额电汇或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费账户信息:户名:xx证券股份有限公
5、司开户信息:x银行账号:x第4.3条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税费。第五条 违约责任第5.1条 甲乙双方均应忠实履行各自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第5.2条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违反本协议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第5.3条 甲方要求乙方暂停财务顾问服务的,甲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和暂停期限,并按照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乙方已发生的相应的成本费用。第5.4条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与本合同相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违约赔
6、偿责任之违约金及/或赔偿金应以合同财务顾问服务费总额的30%为上限。第六条 保密一方对因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项目工作而获知的另一方的交流信息(包括不限于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双方解除本合同后,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免除。第七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三十天,双方均可向对方发出通知书,然后终止本
7、合同。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8.1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第8.2条 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诉讼应在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九条 其它第9.1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9.2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后续协商。第9.3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第9.4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24个月,在有效期满或本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完毕之日两者孰早之日终止。(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以下为 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章页)甲 方: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 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公开发行xxxx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章页)乙 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