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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票据管理核心制度.doc

1、医院票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收款票据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款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收款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必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收款票据。1、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通常收款需要,含有通用性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 2、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特殊需要,依据收费特点,尤其制作票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置收款

2、票据 指和服务对象及医院内部发生经济往来,在医院内部使用收款凭证。包含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它收款收据等。 二、收费票据购领和核销 (一)收费票据购置 1、医疗单位使用行政事业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部门派专员,持省以上权限部门同意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种类、数量及购票方法,向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票据用量较少乡镇卫生院可凭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到卫生局申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2、医疗单位内部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依据单位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印

3、刷或购置计划,经院领导同意,由相关科室办理。并将样式报卫生主管部门立案。 (二)收费票据领用登记 1、医疗单位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部门验收入库,并由专员登记收费票据购入日期、名称、起止编号、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2、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票票据登记册相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帐。 3、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三)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制要求 1、收费票据退费要求(包含药费、检验费、诊疗费等退费):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及盖有“已收讫章”交款凭证(如化验单),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验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同意退费依据和原

4、盖有“收费专用章”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资料,要求病员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附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情况,操作步骤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4)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部门。 2、收费票据作废要求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齐全,而且必需是当日结帐前发生事项。作废后必需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挂号收据作废、退号要求 要求收回就诊联、报销联,且检验号码、姓名是否一致,只有当日能够作废、退号。作废、退号挂号收据粘贴在挂号员报送结帐单上一起交财务部门。 (四)收费票据核销 1、交回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需立即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必需以存根联

5、(或记帐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以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门诊收费员结帐单(经确定已缴款,下同)中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结帐单为依据。 (4)行政机关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存根联为依据,并和记帐联金额逐张查对。2、医疗单位自制订额票据销号时,以票据存根及经确定已收款凭证为核销依据。 3、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成又开始启用新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

6、逐张逐项审查、查对,确保收款正确性。 三、收款票据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单位指定专员负责验收、保管、核销。依据内部牵制标准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库存数要每个月查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票据明细报表(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领、发、存帐表按要求存档。最少保留5年。 (四)使用收费票据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应立即向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报,必需时应该在报

7、刊上申明作废。 (五)未用完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收回票据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四、责任追究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要求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一)单位应对票据管理制订切实可行岗位责任制,对领用后未能妥善保管,而致使票据遗失(包含已开票据,未按要求销毁存根行为),视情节轻重,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验、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二)应领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医疗票据对外收费,违反要求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法人责任,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并责相关责任人书面检验、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三)医疗单位未按要求使用收款票据,出让、出借、代开票据,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披露,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行政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罚,违反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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